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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
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征退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工程维护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一﹝1996﹞34号
国税税种
【发文日期】1996-09-04
【实施时间】1996-09-0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7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对由各单位随增值税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的有关征退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货单位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对供货单位多缴纳的增值税,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退还时,相应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