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
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
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
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2、税收征管法规的特点
从建国初期到结束的近30年时间里,我国从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简化到工商税制,虽然建立了税收体系,但没有独立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项法律、法规中。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企业的经济性质完全是公有制,财政体制实行
统收统支,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利税形式上缴。在“非税论”影响下,税制极其简单,税收的调节作用不明显。企业基本没有机动财权,因而也就没有偷税动机。纳税人主要是国营、集体企业,户数较少,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税收征管采用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强调众运动式的协税、护税管理,税收征管工作在低层次上运行。
三、改革开放初期税收征管法产生历程
1、税收征管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国税税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推行,经济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税收征收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特点:一是纳税户急剧增加,全国纳税户由1978年的162
万户增加到1985年年中的720万户,这还未包括为数众多的无证商贩。二是税种增加,经过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政策的相继实施,税种由原来的一两个,增加到20多个。
三是税源更加分散,由主要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转变为面向成千上万的个体工商业户征收。四是税收征管难度大大增加,税收与纳税人利益关系日益密切,各种偷税、欠税、抗税现象不断出现。同时,某些税收征管人员素质不高,在管理模式缺乏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以税谋私、执法违法等问题。税收征管工作以及税收征纳行为亟待规范,税收征管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2、税收征管法出台的历程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建立涉外税制体系和大规模恢复、重建工商税制以后,相比较而言,税收征管制度显得落后了。为了配合税制改革,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1985年5月在安徽省歙县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征管工作会议,拉开了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序幕。这次会议确定了建立科学严密征管体系的战略目标,修改了《工商税收征管条例(草案)》和《税务专管员守则》。随后,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9章、44条,9章即总则,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和附则。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该条例的颁布,使税收征管有了统一、规范的标准和方法,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对推动我国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征管条例毕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而且是该领域初次立法,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弱点便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征管条例仅适用于国内税收的征收管理,内外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实际执行;对纳税人出现的新经营方式,缺乏必要的控管措施;行政执法权缺位,对抗拒不缴税者,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法律效力不高,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等。因此,从1989年开始,当时的国家税务局便着手研究通过立法解决税
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几年的准备工作,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税收征管法》。
四、税收征管法的逐步完善
毋庸置疑,《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税收程序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使税收征管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运行。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的:《税收征管法》的颁布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依法治税前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收征管法》作为一部程序性法律制度,与实体法制建设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辅助,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1993年我国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各项具体措施,从1994年起全面实施新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如开征增值税,推行分税制,税务机构分设,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变化,使《税收征管法》又出现了新的不适应。具体表现在:纳税人的权益保障难以落实,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税源难以控制,部门协税不力,税务执法手段落后、刚性不足,每年仍有大量税款流失。这都需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
1995年在对原《税收征管法》中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后,从1996年下半年起,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调研工作开始进行。历时近5年,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后通过了新《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从1992年的62条增加到94条,文字增加了约50.9%。在内容上
有五大变化:一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三是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四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五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在审议报告中高度评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经常委会四次审议,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也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这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有重大的意义。”
实践证明,《税收征管法》对于规范征纳行为,保障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统一了税收征管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纳税遵从度大大提高,促进了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税务机关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加强了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票证使用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纠正地方政府部门侵蚀税基、费挤税等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行为,促进了对外开放和国内经济改革。
纳税服务的引入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纳税服务被写入《税收征管法》后,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热线电话广泛开展服务,文明执法,阳光办税,注重税务形象宣传,国税、地税机关在地方政府行风评价中名列前茅,为部门行政执法作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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