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和地税分别征收税种
按税收管辖分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14个: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中央与地方联营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7)铁道、金融保险等行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
(8)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利息所得税;(11)车辆购置税;(12)中央税和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3)出口退税;(14)集贸、个体税收。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22个: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地方企业所得税;(4)资源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耕地占用税;(9)车船使用税;(10)车船使用牌照税;(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契税;(15)屠宰税;(16)筵席税;(17)土地增值税;(18)农业税;(19)农业特产税;(20)牧业税;(21)按地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22)集贸、个体税收。
3.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6个: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牧业税;(4)农(牧)业税附加;(5)耕地占用税;(6)契税。
4.由海关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4个:
(1)关税;(2)船舶吨税;(3)进口增值税、消费税;(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
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
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
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
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
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
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
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生产型工业公司财税服务及收费
内资新公司记账报税
第一部分双方的分工
一、您的配合
(一)资料配合
1、建立客户档案需复印相关登记资料。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国税地税税务认定和审批批准资料等。
2、办理税务事项需借用资料。具体包括:税务要求提供的证件原件、公司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温馨提示。
(1)我们要求所有原始资料转移都必须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所有交接单我们希望能留底保存一年,以便核对。
(2)我们要求所有证件原件借用一般不要超过一个会计期间,若超过了一个会计期间我们还没有归还客户,望客户能主动提示并要求我们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归还。
(3)我们一般不允许客户公司印章给我公司员工单独持有,即使持有一般也不能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们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便我们跟踪管理。
(二)人员配合
1、稳定的联络人员。主要负责客户财物及有价证券保管、银行事务处理、原始单据归集整理、资料证件交接、协助账实核对,以便我们双方的工作能顺利开展。
2、临时人员的配合。主要指税务人员实施实地调查或要求面见客户有关人员的人员配合、我们的会计人员为了开展工作需要实施的与实际工作有关的业务调查的人员配合。
(三)办公场地、设备和时间的配合
1、办公场地配合。尽量提供一个会计人员现场办理相关财税事项的场所。
2、办公设备配合。主要指尽量配备一个符合安全需要的会计档案保管设备。
3、办公时间配合。我们会计人员的工作都是有系统计划和周密安排的,一旦临时改变或延误计划,必将影响我们为别的客户提供的预约服务时间,因此,我们要求我们的会计服务人员在到现场工作或办理相关事项前,必须提前与客户的联络人员约好到达的时间和需提前准备好的所有资料,以便我们的会计人员能及时、准确、符合标准要求地完成客户工作。
(四)对入帐单据的要求
1、请按我们提供的标准要求归集整理所有原始单据。
2、提供给我们入账的所有原始单据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3、应尽量想办法及时补齐或采取合理的补救办法完善遗漏或遗失的票据。
二、我们的工作
(一)我们需要完成的工作
1、需要完成的会计工作
(1)设账、建账。包括会计科目、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核算方法等的选择。
(2)原始单据指导。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一次完整的会计原始单据指导,包括支付业务应获得怎样的票据才能合法入账,收入业务应开具怎样的票据进行合法收款,各项单据如何匹配、分类、整理和核对,如何识别一项业务票据的完整性和一张合法合规票据应具备的要素,如何正确粘贴票据和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3)完成会计核算。包括填制会计凭证、试算平衡登会计账簿、编会计报表、整理完成会计档案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负责账账、账表核对。
(4)负责会计账务的沟通和解释,根据客户经营的实际情况提供财务情况说明报告。
2、需要完成的税务工作
(1)税务报到。包括税务报到、税种和税收征收方式认定等纳税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2)纳税申报。包括税款计算和核对、国地税税务报表填列、及时税务申报和报表报送。
(3)负责税款缴纳和纳税申报的税务沟通及解释,根据客户经营的实际情况提供税务评估和纳税小结报告。
3、对接收客户的所有原始资料、证件负有保管和及时归还的责任,并对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我们协助完成的工作
1、协助完成的会计工作
(1)协助完成账实核对。包括每月的银行、现金核对,定期不定期的库存和往来账核对。
(2)协助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组织的账务核对工作。
2、协助完成的税务工作
(1)发票新购、发票增购、发票检查和发票缴销。
(2)税务检查、协查,税务文书草拟,税收优惠办理。
(3)协助查账征收方式的客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三)我们提供咨询的工作
1、提供日常财务、税务问题的口头咨询服务。
2、在针对会员提供相关的财税资讯服务。
3、为客户年检、最新财税资讯、劳动社保、公积金等提供咨询。
第二部分服务收费
一、关于费用的说明
1、以下收费标准只是一个基本标准,具体收费还需要根据工作量、路途远近、难易程度和要求我们提
供的服务不同而最终以协议确定为准。
2、各项审计报告的费用、购买账本凭证报表的费用和为客户办理事务支付的政府收费单独计算。
3、给客户提供购领发票和申请税收优惠需协商单项收费。
4、现场服务的服务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二、收费标准
1、300元/月起。
所得税定率征收,没有发票收入,只有很少费用单据的商业企业。
2、400元/月起。
所得税定率征收,只有国税收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3、500元/月起。
(1)所得税定率征收,有国税和地税收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2)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商业。
4、600元/月起。
所得税查账征收,涉及税收优惠的小规模商业。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的新规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再凭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必须以购货方提供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称《通知单》)》为依据,没有《通知单》不得开具红字发票。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符合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的,各单位应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发票票面错误等原因需要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持内容填写齐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称《申请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应详细阐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发票是否经过认证。已经认证的,办税服务厅将《申请单》及空白《通知单》转有关管理分局(科)进行实地核实。经调查符合条件的,调查单位填写《通知单》,调查人员及其直接上级在《通知单》上签字,连同《申请单》一并转办税服务厅送达纳税人。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调查单位应当场告知纳税人,将《申请单》转办税服务厅留存。
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通知单》。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不再由国税机关印制、发售,改由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一百万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使用新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所需资料以及申请一百万元(含)以下限额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所属月份分次报税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六、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七、具体相关政策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国税税种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