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苏运车[2006]186号
各市运管(驾培)处:
现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主题词:车辆 技术 培训 通知
抄送:部公路司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印发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教练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信誉管理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教练员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后,方可执教。
第五条 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与驾驶操作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根据教学内容分为普通驾驶培训、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三类。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第六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附件);
(二)近期l寸免冠白底彩照片4张;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八)有关服务单位出具的驾驶经历证明;
(九)有关教学单位出具的教学经历证明;
(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教学单位出具的无不良教学记录证明。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报名材料审核合格后,录入“江苏运政在线”,并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准考证。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考试分科目的单科成绩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
经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10日内为其发放《教练员证》。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试规则,对违反考试规则的,监考人员可终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或宣布该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申请增加准教范围的,参
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曰,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证,并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相关材料。
教练员变更受聘驾培机构的,应当及时申请换证。
在整改期间或整改未合格的教练员,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 《教练员证》遗失、损毁的,教练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教练员证》遗失、损毁的书面声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不得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应当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当重新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时,应当及时在“江苏运政在线”变更相关信息。
教练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受聘驾培机构,应当与原受聘驾培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流动。
第十五条 教练员执教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并在准教范围内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规范使用IC卡培训计时系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教练员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教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
、时间进行。教练员应当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练车辆。
教练员应当加强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驶操作教练。
第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廉洁、文明施教,不得向学员收受或索取钱物,不得歧视、训斥、打骂学员。
教练员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参与学员考试舞弊,严禁酒后施教。
第十九条 教练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根据继续教育、教学能力等考核情况,教练员分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和高级教练员。
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信誉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违章投诉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对教练员的教学
水平、职业道德水平等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并及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2年根据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信誉记录等进行信誉考核。教学质量信誉教练员分为★级、★★级和★★★级教练员。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信誉★级教练员评定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且2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所培训的驾驶学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80%以上;
(五)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2,且学员满意度达75%以上;
(六)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相关责任:
(七)2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信誉★★级教练员评定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且4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上一考核周期的教学质量信誉等级为★级以上;
(三)具备初级以上教练员资格;
(四)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工作4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六)所培训的驾驶学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85%以上;
(七)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3,且学员满意度达80%以上;
(八)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入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相关责任;
(九)4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质量信誉★★★级教练员评定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且6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上一考核周期的教学质量信誉等级为★★级以上;
(三)具备中级以上教练员资格;
(四)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六)所培训的驾驶学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90%以上;
(七)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5,且学员满意度达85%以上;
(八)所培训的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相关责任;
(九)6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在报名处、预约大厅、教练场地等醒目的地方公示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廉洁要求以及满意度反馈和监督投诉方式。
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信誉等级:
(一)提供虚假信誉信息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驾培行业形象的;
(三)发生教学、行车责任事故的;
(四)发现其它不符教学质量信誉星级教练员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对教学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布结果之日起l5 日内,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或提出变更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评定结果重新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未达到★级的教练员,不得申请增加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或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第三十条 《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达到★★级以上的教练员,申请换证时可免予考核。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征集、整理、记录和发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信息及信誉等级,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并公开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练员资格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取得所申请教练员资格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在教练员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且自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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