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03.04.09
【字 号】深交[2003]146号
【施行日期】200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
 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 深交[2003]146号)
  为规范对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出租车行业发展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的星级考核与评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星级的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星级标准》)。
  驾驶员的星级考评应严格按照《星级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驾驶员的星级评定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驾驶员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30—50名委员组成,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出租车企业代表等人员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熟悉出租小汽车行业;
  (二)关心、理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
  (三)廉洁奉公,联系众,作风民主;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由市运政管理机关重新聘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适宜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时,可以自行向星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辞职或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批准星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三)负责评定驾驶员星级;
交通违章投诉  (四)审议与驾驶员星级评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
  (三)执行评审委员会决议;
  (四)制订、落实驾驶员星级评审方案、计划;
  (五)指导各出租车经营企业进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
  (六)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办理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星级评定理论考试小组、固定指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营运违章、服务投诉,下同)考核小组、英(粤)语考核小组、实操考核小组等机构,根据《星级标准》规定的内容对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驾驶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考核成员在评审驾驶员星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参加星级评审的驾驶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评审驾驶员所属企业代表;
  (三)与被评审驾驶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有上列情形的委员、考核成员未进行回避的,任何人均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四章 星级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驾驶员星级划分为初、中、高级,其中一、二星级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星级标志为相应的五角星个数(一星级为一颗星,二星级为二颗星,以此类推)。
  星级标志灯置于所驾出租车的顶灯之上。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申请参加星级评定前的培训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参加星级评定由所在企业推荐。
  企业将驾驶员填报的《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依据《星级标准》审核、确认后报办公室。
  《星级驾驶员申报表》由办公室统一制订。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行业工龄、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四员”达标情况、固定指标情况、原有星级、拟申报星级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认驾驶员符合拟申报的星级条件后,组织驾驶员进行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
  理论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初、中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的,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高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英(粤)语口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办公室报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四条 高星级驾驶员的评定应当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定结果以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通过为有效。
  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获得星级的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星级证书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