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要探究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最基本的,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比例原则以及他的起源与发展并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及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保持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间的均衡关系。换言之,就是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关系进行衡量,甚至是对两者所各自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
比例原则是由早期德国各联邦行政法院在审理警察事件中发展起来的,其应用范围之广泛而被人称之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在理论上被称为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它是法院用来控制行政量裁自由空间的重要工具。比如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都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第13条第3款、第14条第4款和第51条都有体现。
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位阶,能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进行直接约束,对于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正当合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适当链接、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均衡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合乎目的、正当的、合理的行使行政权,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选择成本最小、社会收益最大的方式。
那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如何具体体现的呢?我们用案例来说话。
案例: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
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上述案例表明,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是该市交管部门的重要任务,采取何种方式解决,方式是否合法合理,解决的效果如何,会产生什么后果都是交管部门在制定措施时应该注意的地方。 交管部门采取举报、曝光的方式,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混乱,并且,还导致了另一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象的发生。那么,看似合理有效的措施为什么会得到这样一个事与愿违的结果呢?究其根本,还是该市的交管部门没有做到合理合法行政。
对于合法行政,交管部门并没有很好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通过举报的方式将自身对于交通管理的部分义务间接转化到市民身上,让市民帮助交管部门履行义务,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对于行政合理行政,要求遵循比例原则,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及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保持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间的均衡关系。根据比例原则,交管部门所制定的措施,应当将行政
成本压到最低,将社会收益提到最大。措施使得人民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最小并且达到所期望的行政目的,得到实现行政目的所带来的最大利益,这样的措施才是符合比例原则的,如果单单为了实现交通有条不紊的秩序而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极大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又得到微薄的回报。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同样,我们从《华达公司诉常德市规划局》一案中,可以进一步分析比例原则。
案例:常德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交通违章投诉分析案情后,可以看出常德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并不完全符合比例原则所规定的构成原则,即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必须实现行政目的。规划局对华达公司所作出的拆除决定符合保证沿江大道完美风貌的目的。
必要性原则,当实现某一行政目的,客观上存在多种手段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将4、5层整体拆除的决定,会给华达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原本拆除4、5层部分建筑结构却非要求华达公司将4、5层整体拆除,在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小损害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却非要选择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这种舍近求远的决定不符合必要性的原则。
法益相称原则,手段的价值超过目的的价值,就是要求干预的严厉程度与理由的充分程度之间要非常的成比例。拆除4、5层一小部分与保持沿江大道景观,体现武陵阁风采的目的是合乎比例的,而规划局要求拆除4、5层整体的决定就使时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变得不协调。严重违反了法益相称原则。
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带给华达公司的损失将远远超出最小损害,该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达到了非常明显的程度,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也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中得到了更为具体的体现。
比例原则之所以会被提出,被广泛运用,是因为,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使其具有对抗国家权力对于自由领域的不当侵害和限制的意味,也就对公民基本权利与强大的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就国家权力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公民权利所受的侵害是否被规定在一定合理适当的限度内做出了保障。这样,不仅可以使行政目的收益和行政手段收益合乎比例,还可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加以合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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