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3.03.25
【字 号】石交[2013]97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交﹝2013﹞97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5日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
  (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第七条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1《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加分项总分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形象、人文关怀、科技设备应用、节能环保及企业荣誉等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交通违章投诉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达850分及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