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和单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经营场所、信息化管理、企业文化、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合同管理、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整改、交通违章率、交通事故率及伤人率、交通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社会评价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应急保障、治污减霾、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媒体宣传表扬、驾驶员权益保障等情况。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方法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月考核与年考核项目得分之和为出
租汽车经营企业该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
月考核项目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按月检查、测评并统计得分,每月公布,年终考核时取12个月平均分值;年考核项目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按照不同项目的计分方式进行检查、统计、汇总。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考核等级为AAAAA 级;
(二)考核周期内信誉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考核等级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信誉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信誉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信誉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考核等级为AA 级;
(五)考核周期内信誉得分在600~699分的,考核等
级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 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体性事件;
6.不按规定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7.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或罢运、围堵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的;
8.拒不执行政策规定和行业的管理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非法转让或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10.考核周期内,月考核内容任一单项连续三个月得0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不满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件、场地证明、机构与岗位设置、人员配置与职责、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及落实、经营合同管理、行业监管服务设备配备、培训教育、车辆台账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及落实、企业定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交通违章投诉(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处置措施和维稳工作机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媒体宣传表扬等情况。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
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三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应在本机构网站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在公示期内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反映。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日内进行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予以变更和撤销。
第十四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在公示期结束后,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 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道路运输机构核定,并将AAAA 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