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一大队 张宝玉
警察巡逻,是警察有组织地在城市繁华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社区,采取游动巡查警戒的形式,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公众提供服务,对社会进行动态控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种勤务方式。巡警作为警察巡逻的主体,如何有效发挥警察巡逻的作用,是一名巡警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此,作者结合当前巡警现状,对改进和加强警察巡逻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巡警队伍发展概述
我国警察巡逻制度的建立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至1991年第十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和完善巡逻体制。1993年6月公安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这是我国首次巡逻专业工作会议。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发布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它标志着我国警察巡逻体制的建立,也标志着新中国巡警警种的诞生。广元巡警初创于1995年7月,市局巡警支队始建于1997年12月8日。广元巡警
队伍从最初的30余人,不断发展壮大到今天的100余人,从最初处警处突的单一职能,成长为 “广元公安的仪仗队、急难险重的突击队、巡逻处警的先锋队、执法为民的服务队”等综合职能警队。建队十余年来,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支队历届班子开拓创新,带领全体民警团结拼搏、无私奉献,在维护市城区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街面违法犯罪、处突防暴和密切警民关系中显现出不可替代的“尖刀”和“拳头”作用,已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一支重要力量。
二、当前巡警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巡警起步较晚,公安机关在计划经济封闭的社会环境下形成的静态工作、机关工作模式难以打破,“官本位”观念的影响难以消除,使得公安机关的巡逻勤务缺乏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积淀。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面临很多问题,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
1、管理体制不完善。时至今日,自上而下的巡警组织系统不完善、不规范。巡警管理体制总体上不够顺畅。从机构设置上来看,巡警在部、省两级均不是直属内设机构,而是挂靠在治安管理部门,其主体地位一定程度上被弱化,而在市、县两级一般又作为独立警种进行建设;从级别配置上来看,市州一级普遍高配或设置为副县级单位,而在省一级长时间是科级
设置;从业务指导上来看,省、市一级巡警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为治安管理部门,而在县(市、区)这一层级,有的为巡警部门、有的为治安部门。受体制制约,目前巡警管理体制总体上较为松散。同时,巡警体制的建立,并没有实现把大部分警力放到街面上的最初设想。据资料显示,发达国家通常是少则60%的警力参与街面巡逻,多则90%的警力参与街面巡逻。广元市城区参与巡逻的警力不足20%,从事街头勤务的警种很少,无法实现全时空、全方位的治安防控网络。
交通违章投诉2、执法定位不明确。巡警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有的管理和处罚权力,但在执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巡警是否成为一个行政执法主体还不是很明确,其角主要定位在对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先前处置和维护现场秩序上。换言之,治安案件的主要处罚权仍在派出所。同属行政警察的巡逻警察,在治安处罚权上受到如此限制,在法理上存在问题,同时也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缩手缩脚,不敢大胆执法,大大挫伤了巡警的积极性。在巡逻防控、接处警工作中,巡警执法范围与社会对巡警的需要存在较大差距,真正意义上说,巡警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依据。虽然《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赋予了巡警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权、处罚权、紧急情况下的搜查权、交通违章行为的纠正权等,有很多权利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明确。导致很多时候的执法活动没有法律
效力,得不到法律保护,相反过分强调了巡警的服务职能,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万金油”现象。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借助处罚权这根杠杆,在管理中搞好服务,在服务中有效管理。然而巡警执法主体和职能定位处于这样尴尬的境地,执法依据方面的含混不清,导致巡警在大量执法工作上只能成为派出所、交警、城管局等部门的“二传手”,加之受“遇利则争、遇责推诿”这一潜规则之害,连“二传手”都不好做,给巡警工作和队伍建设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3、作用认识不全面。由警察巡逻的概念可知,警察巡逻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向社会共众提供服务;密切警民关系。如何看待、定位巡逻勤务及巡警的地位与作用,关乎巡逻勤务制度及巡警队伍自身的健全和发展。因此,明确巡逻勤务及巡警应有的地位与作用,是公安改革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重大问题。巡逻在预防和制止犯罪、保持和增强公众安全感、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三大方面的基本作用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所有警务工作的基础。那种认为巡逻较少能直接发现犯罪而提出巡逻无用论的观点,一是没有看到可能正是由于巡逻的阻吓、震慑作用使得犯罪没有发生或得逞,而这恰恰是巡逻的最高目标和境界;二是片面强调巡逻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的作用,忽视了巡逻在保持和增强公众安全感、为
公众提供综合服务方面的作用。由于对巡逻勤务的地位作用的片面认识,导致对巡警工作考核评价的不客观,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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