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9
∙交通违章投诉【字 号】宿政发[2013]83号
∙【施行日期】2013.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13〕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1.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2.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市县际班车公司化经营率达100%;对省辖市之间运营的客运班线,宿迁地区至南京市客运班线,以及违章投诉率高和社会反响大的客运班线,全部改造完毕;“十二五”末,县、市际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率达100%。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实行承包经营的客运班线,客运企业与承包人(责任人)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经营)合同应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承包期限原则上为1年,且不得超过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因客运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承包人(责任人)私下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的,客运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订运输企业安全达标考核标准。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货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
4.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科学编制超长途线路发展规划,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6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清理整顿现有超长途客运班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落地轮换驾驶员的接驳运输。凌晨2时至5时,除空载客车、机场班车可以通行高速公路外,其他未实行落地轮换驾驶员接驳运输的营运客车必须停止运行。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5.加大校车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市、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3〕56号)规定,对相应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在坚持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计划,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校车运行模式。
6.严格旅游客运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运营监管,开展专项稽查行动,依法查处旅游包车超许可范围从事班线经营、长期异地经营等违章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安全服务站设置及检查程序,加强对旅游包车特别是省际旅游包车的登记检查。旅游部门要加强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无资质客车从事旅游包车业务。所有营运客车包括旅游包车必须由客运企业出资购置,新增的旅游包车必须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新增车辆不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公安部门不发放车辆行驶证,交通运输部门不办理行政许可。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进一步完
善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备案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9座以上客运车辆。对未取得包车牌证非法营运或者以旅游包车名义擅自从事班车营运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7.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细则,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现有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跨市以上长途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运输企业要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狠抓驾驶人培训和考试管理
8.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加快推进考试场地改造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标准,严密考试程序,严把驾驶人考试关。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开展倒查,对发现违规违纪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客运企业要对客运驾驶人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按照驾驶年龄、遵章守法、安全通车里程等情况,确定驾驶人高、中、低等技术等级,并与待遇挂钩。
9.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科学、合理调控驾驶人培训市场,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加强教练员队伍培训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严禁驾校挂靠培训。全面推动驾培机构使用指纹识别、视频、卫星定位等监控手段,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里程。凡场地、设施、教练员等条件不符合规定和标准,以及大中型客货教练车未安装使用驾培智能化管理系统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或者智能终端、卫星定位系统不能真实反映学员培训学时的,一律停止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资格,不予安排考试。全面启用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共享系统,实现考试预约信息网上流转,候考排队计算机处理,杜绝人为干预。凡不使用驾培智能化管理系统终端或者智能终端不能真实反映学员培训学时的教练车,不得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不得安排培训、考试。每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并作为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10.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共同设立客货运“荣誉驾驶人”和“黑名单”驾驶人信息库,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情况、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共享。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年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3次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及有史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建议企业采取调离岗位、解聘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逾期未审验的驾驶人,督促企业暂停其参加营运;对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通报企业督促接受处理。加强对新驾驶人的学成前教育、客货运驾驶人的经常性教育和非营运驾驶人的普及性教育,开展安全文明驾驶争先创优活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的政策引导。保护“安全、节能、环保”车辆产品的生产、经营,杜绝引进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对生产变型拖拉机、未列入国家公告的电动汽车和三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的企业,引导其逐步退出市场。
12.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和计量认证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的限速装置、座椅安全带等安全装置以及轮胎安装牢固性等安全状况不符合GB7258-2012标准或者与机动车产品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和通过检验。农机部门要加强农用车辆的监管,建立管理平台,凡是不合格的农机车辆一律不准上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核发农机驾驶证,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一律不准办理检验手续。
13.加强各类电瓶车辆安全监管。加强对各类电瓶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电瓶车辆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生产质量监督,依照《产品质量法》对违规车型的生产厂家进行通报处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瓶车辆生产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瓶车辆销售企业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各类电瓶车辆载客带人管理,严格查处违规载客行为。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淘汰更新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各类电瓶车辆。全面推广泗阳重点车辆二级监管平台,整合公安、企业监管资源和管理力量,实现源头监管一体化,提高检查督促的实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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