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交通违章投诉【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1
【字 号】青政办[2009]77号
【施行日期】2009.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交通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
008〕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和特点,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是各级政府应有的责任
  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建立稳定工作责任制。州(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
  单位。各级政府要分别建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交通、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劳动保障、质监、安监、监察、纠风、信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及时搜集、分析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情况,化解不稳定因素,防止体性事件发生。一旦发生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在一线指挥,及时协调各部门迅速化解矛盾、及时处置。对工作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由各级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商、质监、安监、监察、纠风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立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应制定本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发展计划。建立含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出行需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的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并依据指标体系,科学投放运力。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按照“因地制宜、节能环保”的原则确定出租汽车投放车型。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条件,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并与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二)完善经营权配置方式。鼓励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超过8年。经营期限届满的,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符合条件的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
得。
  (三)规范经营权有偿使用及转让制度。是否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实施有偿使用的地区,应对有偿使用的方式、出让金额度、期限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有偿出让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出让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投入、科技进步、文明创建等方面。
  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经营权,经当地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经营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转让。有偿使用经营权转让的,政府可对其剩余经营权期限按原有偿使用费标准折价优先回购。各地要规范经营权转让行为,建立专门的经营权评估和交易中心,明确转让、交易、过户等流程,保证经营权转让合法、公开和有序。以行政审批取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禁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私下转让。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收费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客运的收费政策。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
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畅通出租汽车司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妥善地解决在经营中存在的涉及司机利益的实际问题,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节劳动纠纷,化解矛盾。要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乱收费、乱、乱摊派。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司机停车难、加油(气)难、就餐难、如厕难等问题。近期,除规范管理以外,不得出台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的任何规定。
  (五)强化运营市场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严肃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各地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交通、建设、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以及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等非法载客的行为,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非法运营等行为予以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不达标、严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营业户,责令其退出市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尽快出台地方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解决目前无章可循的突出问题,为管理出租汽车客运提供法制依据。
  (六)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形成与调整机制,保持出租汽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公众通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要坚持价格听证制度,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效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方面因素,并建立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根据成品油价格水平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三、规范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落实企业维稳的主体责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维护本企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
度重视企业员工的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单位稳定的主体责任。对于疏于管理、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的出租汽车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二)规范企业运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应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司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司机的任何费用。禁止经营权层层转包。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挥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对现有个体经营者实行有组织的管理,逐步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今后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三)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管理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参照当地出租汽车单车月平均营运收入、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承包费或管理费要兼顾企业和司机双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发放给司机的各种工资补贴、为司机缴纳的各种费用及企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取承包费或管理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企业要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外部事务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积极组织驾驶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出租汽车行业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的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