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具有重要意义。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一)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员范围,要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年限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
人社明电〔2020〕26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以下简称辽人社函〔2020〕17号)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
1.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
2.领金期限。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3.领金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标准可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剩余领取期限按上述标准执行。
4.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二)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我省自2012年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二、明确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形成协同作战、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落地,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便民服务,优化经办流程。要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加强业务协同、推进线上申领,确保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完成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
金网上申领服务全国统一入口对接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全程网办。各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三)加大宣传,实现平稳衔接。要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尤其是失业补助金政策调整情况的解读,争取申领人员理解支持。对于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众误解误读和舆论炒作,各地要提前准备应急预案,做好舆论引导,避免出现负面舆情。要及时准确回应众关注,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控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结合本地基金结余和收支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对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省级调剂金将给予支持。要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条件和执行期,用好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事前比对,对于出现应停发情形的,及时停止发放,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
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
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
失业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七、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对困难地区及时做好帮扶。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有条件的省份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统筹地区各项政策有序实施。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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