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30
【字 号】青人社厅发〔2020〕65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5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附件),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全面落实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关于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省失业保险金的80%。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领取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
  (二)关于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20〕1号)规定的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西宁市、海西州64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633元/月,海东市628 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648元/月),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精密实施好扩围政策,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让扩围政策早落地,失业人员早受益。
  (二)优化服务,畅通渠道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的通知》(青
人社厅办发〔2020〕32号)要求,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线上申领。
  (三)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月在报表中反映政策实施和基金结余等相关数据,要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失业人员关切。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失业补助金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