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9
【字 号】沈政办发[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具有沈阳市户籍的驻沈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军官配偶。
  妥善解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事关部队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途径与办法
  实行对口安置与推荐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社会引导性安置与扶持性安置相结合,实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达到75%以上。
  (一)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也可由随军家属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原系社会化就业的随军家属,可采取以下安置方式:
  1.进社区安置。对具备条件,要求到社区工作的,可优先给予安置。
  2.进企业安置。对有一技之长的随军家属,要求到企业工作的,优先推荐安置。
  3.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随调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4.竞聘上岗。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给予加分待遇,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三)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安置,本人未能实现自主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随军家属,采取军地联合保障方式,发放生活补助金。
  1.发放条件。申领生活补助金的随军家属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1)已随军并办理沈阳市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3)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4)经部队认定家庭生活困难且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
  3.资金来源。生活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
  4.发放程序:
  (1)区级双拥办于每年10月30日前,对部队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部队发放补贴证明(或部队统一提供财务发放补贴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将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双拥办复核。
  (2)市双拥办审核确认后,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反馈区级双拥办;区级双拥办对
随军家属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将发放名单报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生活补助金。
  (3)市财政局根据区级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的实际发放情况拨付市级配比的生活补助资金。
  5.随军家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补助金: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有固定收入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配偶退出现役的;
  (7)随军家属户口迁出本市的;
  (8)部队停发生活补贴的。
  6.基本生活补助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双拥办、市财政局要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于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策和措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等单位,均有支持和接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鼓励用人单位聘用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随军家属。
  (一)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干部和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予以重点安置,确保就业。
  (二)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聘用随军家属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照顾。
  (三)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
  (四)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随军家属,应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再就业。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要开辟绿通道,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市场主管单位优先安置经营摊点。
失业补助金  三、责任与分工
  (一)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督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与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安置、培训和市场推荐工作力度,确保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驻沈部队待业和下岗的随军家属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计划和再就业工程,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并在培训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驻军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双拥办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每年集中举办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就业。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部队干部家属自主创业、到私人企业、民营企业就业。
  (三)市双拥办公室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综合协调、指导和动态性管理工作;建立军官家属就业情况数据库;协调安置拟去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
  沈阳警备区配合市民政局做好随军家属人数统计及身份确认工作;协调驻军部队相关事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原属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手续;对失业的随军家属开展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初、中级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市财政局负责随军家属货币化安置经费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的落户手续。
  市工商局负责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办理税务登记和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手续。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