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
(黑财规审[2018]10号)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的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失业补助金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
上述培训对象,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两次。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除省确定的补贴标准外,各地可参照《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43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与新兴业态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目录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等内容),并适时调整,对重点产业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3.“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先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9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