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失业保险经办处
中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在市、县区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指定窗口依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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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电子光盘等);
服务大厅对参保申请资料初审后报业务科室审定合格的,业务科室和经办大厅分别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通知参保单位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应在三日内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失业补助金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有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3、单位类型;
4、组织机构代码;
5、隶属关系;
6、开户银行;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或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税务变更登记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对变更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填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退参保单位一份、送业务科室一份、留存一份。业务科室和服务大厅分别调整参保单位信息库并存档。服务大厅负责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后转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单位发生破产、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2、参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前,需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对注销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后,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转业务科室予以审定核准,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封存原有相关参保档案资料和信息库。
失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及征收
一、申报、缴费核定
由经办机构失业科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认表》及参保人员花名册。审核通过的,经办人员对《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认表》签注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审定。其资料由失业管理科室和服务大厅分别留存,并调整完善信息资料库。缴费基数每年年底或年初进行一次核定,业务管理科室依据核定的缴费基数汇总后,由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下达失业保险金年度征收计划分送财政、地税部门。
各级地税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计划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征收。经办机构业务科室依据地税局当月转来的失业金收缴单据,为参保单位记录缴费台账。
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按其上年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没有上年缴费数额的,可根据该单位现有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费用征收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二年以上和破产改制企业欠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收。年度内新参保单位由各级经办机构以《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缴纳的依据,并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核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计划及其他相关情况。
经办机构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与地税部门对账,并按参保单位缴费实际和到账情况分别记录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台账。
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单位和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原因等信息,
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历年欠费,由欠费单位凭业务科室下达的《失业保险金催缴通知书》及《失业保险金欠费确认书》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行办理缴费。业务科室根据银行转帐凭证开具缴费票据,并按月汇总分别与财务科、开户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费的单位,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参保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限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破产企业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应清算缴费情况后与其签定缓缴协议。缓缴协议应明确补缴欠费的具体期限、金额及相关责任,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经办人、科长、稽核科室人员、分管、主要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有效。
失业人员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单位同职工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及档案报经办机构业务管理科室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失业人员登记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各一式两份;
5、近期免冠二寸照片5张;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对失业人员提供证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初审。经初审无误并在3个工作日内加注初审意见转业务管理科室审核。
业务管理科室经办人员收到转来的失业人员相关资料的初审意见后,在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为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待遇认定书》。并核定发放金额、期限。经科长复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由财务科自确认的次月起通过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经办大厅告知无法享受的原因。
二、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的,失业人员本人或家属应事先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登记备案,经服务大厅审查同意后住院,并将初审意见转业务管理科室。
失业人员康复出院后,到经办机构业务科室办理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对失业职工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享受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数额,并要求填写《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补助金申领表》,经业务科室、分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后送财政局审核拨款。经办机构财务科依据财政局审核拨付《通知》划拨基金。经办机构业务科室开具单证,经科长、分管、主要领导签字后,财务科据此办理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助资金。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向经办机构业务管理科室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的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核定补助标准,由死亡失业人员家属填写《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表》,经业务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送财务科审核拨付补助金,失业人员家属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四、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按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申领生育补助金。申领生育补助金时,应提供:
1、结婚证;
2、准生证;
3、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
4、结算单据以及明细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
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失业人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经业务科室、稽核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送财务科审核拨付,失业人员家属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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