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2013年2月8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新三板公司终止挂牌有明确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对因上述第(三)、(四)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票非公
开转让服务。)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退市的股票怎么办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个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在过去,上市公司从A股或B股退市之后,进入三板继续交易,由于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因此投资者可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等待再次获得上市的机会,甚至能通过转板这种小概率事件,获得丰厚利润。新三板退市制度落实,打破了上述情况,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分水岭。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应依照相关规则确定主办券商。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为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限计算基准日(“T日”),退市公司股票应在T+45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这意味着,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后续安排,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