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5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0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
【审理法官】王淑芳张楠卢亮
杨童舒【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郝建明;吕孟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郝建明吕孟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郝建明吕孟冬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瑞霞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高书波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瑞霞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高书波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瑞霞高书波
【代理律所】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郝建明;吕孟冬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吕孟冬驾驶湘A×××××追尾杨峰驾驶的冀A×××××小型汽车导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吕孟冬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产生的异议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侵权合同诉讼请求撤销新证据关联性自认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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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吕孟冬驾驶湘A×××××追尾杨峰驾驶的冀A×××××小型汽车导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吕孟冬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产生的异议是否应予支持。二、一审法院对于郝建明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认定是否正确。三、上诉人郝建明请求返还吕孟冬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吕孟冬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提
出异议,但未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亦未提交相应有效反驳证据加以证实,故一审法院依据该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规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上诉人郝建明所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郝建明误工期60天,误工费标准参照居民服务业110.9元/天,并无不当。 关于医疗费,郝建明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得到赔偿义务人相应赔偿。2018年10月7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出具的门诊处方记载“消肿止痛,药物患者自备”,郝建明在广修堂医院购买药物共花费198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故医疗费应为2212.98元+198元=2410.98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的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郝建明的实际伤情采信其主张的30天计算护理
期限,参照居民服务业日标准110.9元认定的护理费并无不妥。对于交通费,因被上诉人郝建明在此次交通事故后,需在住所地与医疗救治医院期间往返,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用。一审法院根据伤者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用200元符合客观需要。 关于焦点三,一审中上诉人郝建明对于吕孟冬垫付12000元的事实明确予以认可。上诉人郝建明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改判返还吕孟冬10000元的主张,本院对郝建明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吕孟冬、郝建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石家庄市藁城市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市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郝建明医疗费、营养费3410.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吕孟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郝建明负担196元,吕孟冬负担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6:08
郝建明、吕孟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霞,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孟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波,河北舒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吕孟冬、郝建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2019)冀0109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孟冬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争议,被上诉人车乘共六人,超员行车未系安全带。事故认定书写了5人受伤。因被上诉人方承诺不再向上诉人方主张人身损失,所以上诉人没有在意,当时同意了自认全责。郝建明应当自行负担50%~70%的责任;2、不应当承担郝建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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