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国内包裹邮政法快递赔偿标准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有关邮政法快递赔偿标准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条件;
(⼆)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民币五⼗万元,跨省、⾃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民币⼀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民币⼆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四⼗五⽇内进⾏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商⾏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分⽀机构或者合并、分⽴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
第五⼗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七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条快递企业停⽌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九条本法第六条、第⼆⼗⼀条、第⼆⼗⼆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款、第三⼗五条第⼆款、第三⼗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员的规定,适⽤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员;第⼗⼀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款、第⼆⼗六条第⼆款、第三⼗五条第⼀款、第三⼗六条、第三⼗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于快件;第四⼗五条第⼆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的⾏业协会,依照法律、⾏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业规范,加强⾏业⾃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的服务,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