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四⼗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是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是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标准是什么?
新《》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有承运条款,上⾯⼀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1-5),较贵;保险则是采⽤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1-8),存在⼀定⽐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是采⽤保价的。
第四⼗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中和提供给⽤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以引起⽤户注意的⽅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前款规定义务的,⽆权援⽤本条第⼀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之⼀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邮政国内包裹
(⼀)不可抗⼒,但因不可抗⼒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所寄物品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收件⼈的过错。
第四⼗九条,⽤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交寄之⽇起⼀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交寄之⽇起⼀百⼋⼗⽇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随着⽹购时代的到来,快递⾏业迅速崛起,这样的环境之下我国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快递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来保障,通常如果快递出现的损坏以及丢失就要按照相关的标准来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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