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平价蔬菜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07
【字 号】宁政办〔2017〕204号
蔬菜店【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平价蔬菜店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宁市平价蔬菜店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西宁市平价蔬菜店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对西宁市蔬菜平价店(以下简称平价店)的运营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平价店平抑物价的作用,强化市场供应,稳定蔬菜价格,保障人民众基本生活需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平价店持续健康发展。
  (二)按照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的原则。在全市社区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价格合理、消费安全的平价店。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完善调节市场、保障供应功能,切实发挥平抑物价作用。
  二、加强平价店配送、运营管理
  (三)加强平价店蔬菜配送管理,提高蔬菜配送质量。各平价店通过手机APP下单,西宁农商公司根据订单进行配送,配送的20种蔬菜品种以市发改委确定的品种为准,原则上以整件(整箱)配送,确实不宜整件(整箱)配送的蔬菜,按实际订单配送。配送价格以当日批发价结算,各平价店对配送蔬菜现场开箱、现场验货,做好配送销售台账登记工作。四区政府及西宁农商公司与各平价店签订配送销售协议,详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平价店要增强管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市政府各项调控措施,充分发挥平价店利民惠民的作用。统一配送的20种蔬菜零售价格要比周边市场零售价格低15%以上,做到保质保量,明码标价,热情服务,不断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三、加强平价店监督管理
  (五)充分发挥众对平价店的监督管理作用,公开监督电话,接受众的投诉。通过媒体及时公布政府的调控措施,定期公布平价店20种蔬菜零售价格,正确引导消费。
  (六)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平价店的监督管理。一是要督促各平价店加强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要把日常监管和重点巡查结合起来,检查各平价店是否正常运营,统一配送的20种蔬菜零售价格是否低于周边市场价格,服务是否到位。在重要节日期间,重点检查各项调控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明码标价。
  (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网点,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模式。建立随机抽查平价店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平抑物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实施调控措施期间,各部门加大日常巡查。
  (八)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严格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按照《西宁市保供稳价资金补贴安排意见》,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保供稳价成员单位对各平价店落实调控措施的情况及直补限价蔬菜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到位专项资金。
  四、建立完善奖惩退出机制
  (九)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对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积极发挥作用的平价店给予适当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不执行平价销售,存在不明码标价、弄虚作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的平价店,由平价店建设责任单位对所属平价店督促限期整改。
  五、鼓励平价店多种经营
  (十)平价店建成运营后,为确保平价店健康持续平稳运营,各平价店可根据实际情况,兼售各类水果、副食品等,丰富经营产品,拓宽经营渠道,保障平价店健康持续平稳运营。
  (十一)本办法由市平抑物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西宁市政府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十二)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