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社区蔬菜直销店规范管理,确保其蔬菜平价销售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蔬菜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以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为主要功能,实行连锁化经营,销售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的场所。原社区蔬菜直销店,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直销店的管理与规范。
(一)直销店必须由经营企业进行直营,执行“六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计量。门店店面形象、门头牌匾和LED显示屏经市商务局、物价局、城管局审定后由企业统一订制、悬挂。蔬菜店
(二)经营企业统一配置货柜、货架、收银台、食品安全追溯等设施设备,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制作并悬挂经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价格标签,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信息化设备及肉菜流通追溯系统。
(三)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安全等其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四)直销店实行连锁化经营,各门店分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五)直销店经营以蔬菜、水果、粮油、调味品、副食
品等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中经营蔬菜品种40种以上(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30种以上);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销售所占面积不少于经营总面积的50%。
(六)直销店经营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要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七)直销店经营的所有蔬菜价格须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其中28种蔬菜零售价格执行平价商店价格标准,即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的15%以上(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社区蔬菜直销店28种蔬菜零售价格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的10%以上)。经营企业至少安排2名专(兼)职物价员,接收物价部门发布的蔬菜指导价格,定时按物价部门要求报送蔬菜监测价格;积极落实政府蔬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作为政府储备或调控蔬菜投放点,履行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义务。
(八)直销店每天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九)直销店商品陈列、摆放应划行归类、整齐有序,分区明显且有标识;实行门前卫生“三包”,店内外及周边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店外开展经营活动。
(十)直销店销售商品明码标价,悬挂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对比表,LED显示屏要实时滚动播放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在明显位置公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12358价格监督、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物流配送、主食配送、家政等工作,开展网上销售、配送、网订店取等电子商务进社区服务试点,代缴水、电、气收费等服务。
(十二)经营企业须建立连锁管理信息化系统,具备连锁经营管理能力,实现电子监控、电子库存管理、电子订货、价格电子台账等高效管理机制。
(十三)直销店实行连锁化经营,职工均为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经营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营业员统一着装,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十四)经营企业必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报送价格执行情况,向市商务局上报经营情况。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除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对其它违规行为立即予以责令整改,并发现一起扣除经营企业保证金2000元,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的,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
1.销售蔬菜品种达不到40种以上的(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达不到30种以上的);
2.销售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面积低于直销店面积50%的;
3.28种蔬菜销售价格未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15%以上的(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28种蔬菜销售价格未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10%以上的);
4.商品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
5.未按物价部门的要求接收蔬菜价格信息或未按物价部门要求报送销售蔬菜价格信息的;
6.未执行“六统一”要求的;
7.服务态度恶劣被顾客投诉经查实的;
8.未按规定时间营业的;
9.其它严重不当行为被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
(二)经营企业擅自承包经营、将直销店转作他用或未经同意随意更改直销店内外部结构的,一经查实,
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
(三)对不能正常经营、未发挥功能或者擅自停业7日以上的,升级改造的社区蔬菜直销店由市商务局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重新招标实施企业经营;对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城管局予以撤离,退出经营。
第五条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物价局负责做好直销店价格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周两次定期做好28种蔬菜市场平均零售价格的发布,逐月做好直销店平价蔬菜价格执行以及商品明码标价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发布价格监测结果,纠正其违反本规定有关价格管理的行为;负责与企业签订价格管控协议,并严格落实。
(二)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直销店的经营管理。逐月做好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蔬菜经营面积、产销衔接、“六统一”执行、储备菜投放、调控菜销售、营业时间、优质服
务等情况的日常监管;负责与企业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并严格落实。
(三)市城管局负责逐月做好直销店室外经营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直销店室外环境卫生、占道经营以及广告标牌等日常监管,配合商务局做好直销店其它方面的监督管理。
(四)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直销店销售的食品安全、食品质量以及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管,依法对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直销店依法经营,配合商务局做好直销店其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负责做好纳入CPI采价点的直销店的采价工作;按季度组织开展对直销店抑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直销店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直销店日常经营、周边环境、蔬菜价格、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落实直销店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奖举报监督机制,并适时组织众开展评议。
(七)城投公司负责与升级改造的直销店实施企业签订租赁协议;负责执行市物价局、商务局等部门对直销店实施企业的管理决定,做好升级改造的直销店物业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六条市物价局、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本办法落实的跟踪分析、绩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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