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浩洁与苏州市教育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 
【文书类型】白浩判决书 
【当事人】白某;苏州市教育局 
【当事人】白某苏州市教育局 
【当事人-个人】白某 
【当事人-公司】苏州市教育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仪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仪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仪 
【代理律所】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苏州市教育局 
【本院观点】该份证据主要载明了上诉人所在班级的其他两位家长在聊中的发言,与被诉复查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的规定,学生
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对“欺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不可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3 02:21:36 
白浩洁与苏州市教育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5行终1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
     法定代理人白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曙,局长。
     委托代理人眭丹骏,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行初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系苏州枫华学校小学学生,2016年入学。2018年3月起,白某方通过电话、方式向苏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反映白某从入学开始即被同学王某殴打、凌辱的情况,具体有:1.一年级下学期某周五,家长接小孩时发现白某的腿被王某打的乌紫肿胀,还被扇了耳光,当时把照片发给了班主任;2.王某起床慢,又不许白某去教室、必须等她,白某给其挤牙膏,又说挤多了,要赔一盒;3.2018年3月6日,王某抢白某梳子用,白某不给,被王某用梳子将白某鼻子划出血;4.一天,王某告诉白某把白某的牙刷扔到马桶又放回牙缸,等等,要求处理。市教育局接报后联系涉事学校,要求学校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组织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现场调查。白某后去就诊。2018年3月20日,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白某因患应激障碍疾病,在我院门诊、随访中,建议避免接触应激源,保证安全,心理干预。同年4月2日、4月10日,白某方又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反映市教育局不按照《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牵头处理白某被欺凌事件,投诉市教育局不作为。同年4月13日,市教育局接待白某及其亲属进一步了解情况。同年4月25日,白某之父白某1以市教育局为被申某某人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1.责令市教育局落实《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成立三方调查组,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
提出处置意见;2.将欺凌学生送专门(工读)学校;3.依法依规对学校进行处置;4.问责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5.责令被申请人安排白某上学;6.责令被申请人监督学校退还白某上学期间所缴费用。苏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2018]苏行复第5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教育局应当按照方案履行相应职责。本案中,市教育局在接到白某方的投诉举报与履职申请后,确已开展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指导、协助处理工作,并促使学校与白某达成协议。但市教育局未能按照《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的规定对学校的处理结果提出明确的确认或者启动复查,构成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市教育局按照《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2018年8月2日,市教育局会议要求苏州枫华学校根据《中小学生欺凌综治方案》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并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同年8月5日,苏州枫华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作出《关于“白某与王某同学产生矛盾冲突”的处理报告》,载明:经向管理学生生活的韩、殷两位老师及与白某、王某同寝室的两位学生进行了解和调查等,查明:2018年3月5日,王某在归还白某梳子的过程中不慎撞到脸部,致鼻子擦伤。班
主任了解情况后当场教育了王某,王某当即向白某道歉。经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和校委会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尚不符合学生欺凌事件的界定,属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学校经与白某的监护人多次沟通后,最后经汾湖开发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白某与苏州枫华学校经汾湖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白某系苏州枫华学校小学二年级B班学生。2018年3月5日上午,被同学王某不慎撞到脸部,致鼻子擦伤。事发后,白某称:已发生类似事件多次,不愿意上学。后父母发现白某心理有异常,于2018年3月20日到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经心理科医生诊断为应激障碍疾病和有中度焦虑症状,建议休学。现白某父母认为苏州枫华学校未及时处理解决,致伤害事件多次发生才导致白某发生心理问题。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白某在二年级第二学期因病休假,苏州枫华学校将学费27050元退给白某;2.苏州枫华学校不同意白某主张,但鉴于对白某的关爱及人道主义精神,愿意另外一次性补偿白某10万元,于2018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3.本协议签订后,本案所涉双方纠纷全部处理完毕。白某自愿承诺:在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追究苏州枫华学校的法律责任,或请求任何赔偿或补偿。保证不再
骚扰苏州枫华学校并不再发生会给苏州枫华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协议签订后,苏州枫华学校按约支付给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