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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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卫霞,*,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告:新密市××镇××村××组。地址:新密市××镇××村××组。
负责人:李有顺。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新密市白寨镇东岗村。白浩
法定代表人:陈昌全,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良,郑州市新密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白卫霞诉被告新密市××镇××村××组(以下简称东岗组)、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岗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
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卫霞、被告新密市××镇××村××组负责人李有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卫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人12年来的林地补助款20244元;2、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120元;3、要求被告承担所需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以村规民约为理由,开始扣发12年来的林地补助款20244元和本组的企业租地款1430元,共计21674元,原告年年讨要,至今分文未给。
东岗组辩称,本组不应当支付原告所起诉的补助款及交通费等,本组也有约定对本组出嫁的*子从出嫁的当年分一次补助款,第二年再分一次补助款,之后的补助款不再发放。
东岗村委会辩称,1、原告诉讼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原告不存在扣发原告林地补助款及企业租地造林款的事实,诉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款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原告根本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证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就无权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2、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原告家庭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一栏显示:原告农户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其母亲陈小转,另有一人是陈小转的孙*白诗园,只有两人承包土地2.08亩,陈小转的丈夫、儿子、儿媳均是公办教师,原告已出嫁,均不具备承包农村土地的条件,更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假设原告就是有承包的土地,依法也应当有承包方代表人陈小转作为原告主体提起诉讼。3、原告以是陈小转户主的家庭成员,诉求被告分配给林地补助款及企业租地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农村承包土地的补助款分配是以农户所承包的土地为基础,没有实际承包土地及没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依法是不能享受承包土地补助款分配的。就本案来说:原告不是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者,也从来没有参与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出嫁后一直在郑州跟随丈夫做生意,也不在被告属地居住,只是在被告辖区保留了一个公安户口,村里的红白喜事也从来没有照过面,可以说村里很多人都不认识她,原告出嫁到外省后生育了两个子*,一个叫龙尚远、一个叫龙
尚洁,因原告和丈夫常年在郑州做生意,距婆家千里之外,孩子在家上学不方便,2012年经与村组多次协商,请求将孩子户口登记在外婆户主名下,并书面承诺,不参加本组的地钱分配(有原告亲笔书写的入户协议为证)。为此村组才同意了将两个孩子的户口入在了原告母亲陈小转的户主名下,原告及两个孩子都没有承包被告村组的土地,十几年来也根本没有参与过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活动,更谈不上给村组做过任何贡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村民自治通过的“村规民约”及原告的书面承诺,原告诉求的偿还12年的林地补助款及企业租地款属无理请求,依法不能支持。4、原告的诉求,已引起村民的极大不满和社会的不因素。原告起诉村组后,村民得知此情,议论纷纷,全组32户,除原告1户和另外两户常年在外不在家,下余29户全部签字,不同意原告享受本组福利待遇,为此村委也召开了全村8个村民组联户代表会议针对原告白卫霞的请求征求意见,参加会议的32名代表全部对原告的无理请求提出质疑,并签名按“村规民约”执行。否则,将会影响到全村和整个白寨镇的社会不因素。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不系事实,诉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东岗村委会与郑州市林业局签订《土地承包
经营权租赁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郑州市林业局租用东岗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面积2805.84亩(按水平面积),建设尖岗水库水源涵养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租期为20年,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费平均每亩每年500元,尔后以每亩500元为基础,按物价上涨指数每隔5年调整一次,期间不再考虑其它任何调整因素,租赁费按年度支付,郑州市林业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租赁费一次性支付给东岗村委会;郑州市林业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费支付给东岗村委会后,东岗村委会应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全额兑现到各相关农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克扣。2009年7月1日,东岗村委会制定了东岗村村规民约并实施至今,其中福利发放中规定:*儿出嫁或老人去世仅可再享受一年的租地造林款;非本村户口、挂靠户口、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福利。
原告白卫霞从1989年5月29日出生便落户在新密市,户主为其母亲陈小转。2009年6月16日原告白卫霞与龙青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将户籍迁出。原告只分得了2008、2009年的租地补偿款。龙青春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2022年3月7日衡阳县井头镇仁德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我村居民龙青春(身份证号:43042119********)其配偶白卫霞(身份证号:41018219********)户口未迁入本村,在本村无土地,未享受本村其它福利
和补助”。
被告东岗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东岗组组长李有顺书写的东岗组2010年至2021年每年每人分的钱数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显示:东岗组每人分得林地补偿款2010年为1310元、2011年为1255元、2012年为1530元、2013年为1480元、2014年为1420元、2015年为1385元、2016年为1600元、2017年为1590元、2018年为1585元、2019年为1585元、2020年为1534元、2021年为1687.21元,合计为17961.21元。众分东岗组内收入款为2014年每人160元、2015年每人260元、2016年每人330元、2017年每人420元、2018年每人370元,合计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