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用户名:信息产业部市场处1 发布时间:2011-04-2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要求,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我部组织开展网站备案工作。近期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所谓“网站备案代理公司”提供网站“快速备案”,并向网站主办者收取费用,损害网站主办者合法权益。在此我部提醒,我部网站备案工作中无任何形式的“快速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网站备案,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社会各界对网站备案工作予以监督。
如发现未备案、虚假备案、借网站备案名义行骗等行为,可向我部举报,电话010-********,邮件v,我部将进行调查处理。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不法渠道备案或进行虚假备案的,一经确认,将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网站备案程序、时限规定及网站备案需提交的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一、网站备案程序及时限规定
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备案材料虚假、不真实和不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反馈给接入服务商,再由接入服务商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网站主办者。
请网站主办者选择合法接入服务商为网站提供接入,履行法定备案手续,合法接入服务商名单可在我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v)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自行备案导航”中查询。
二、网站主办者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单位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企业域名备案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单位主体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团法人证书等。
3.单位网站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4.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单位网站负责人照片。
5.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
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单位主体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7.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人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3.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个人照片。
4.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加盖公章)。
5.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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