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站域名在工信部ICP备案对网站侵权行为主体认定的影响——以某企业过期网站被盗用导致侵权的案件为例
  摘要:互联网的出现已经改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互联网领域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然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该类问题的规定存在天然滞后性,《民法典》也缺少相关配套规定,因主体多变等,难以寻实际侵权人,在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人时,经常出现法律争议。本文以某网络侵权案件为例,剖析实际侵权人和网站域名备案者的法律责任,对网络侵权案件的主体如何确定,网站备案信息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思考与讨论,以飨读者。
        关键词:网络侵权;ICP备案;侵权责任
        2012年A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委托该公司制作公司门户网站。该公司以A公司名义将网站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进行ICP备案。2014年A公司机构调整,该网站便再未使用。后该网站对应域名因到期未续费无人管理,被自然人B盗用,并在网站上发布大量电子小说作品,提供免费下载服务。2017年小说著作权人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家工信部ICP备案系统中显示的网站主办单位为A公司为由,起诉A公司侵犯
其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要求A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千万元。目前该案已经一审A公司败诉、二审A公司胜诉、再审驳回C公司再审申请,最终A公司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1案件主体分析
        本案中A公司以其名义在工信部做了备案登记,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其理应被推定为网站的所有者。C公司作为电子小说的著作权所有者,其有权基于网站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B作为盗用网站发布小说的实际侵权行为人,是侵权行为实施主体。那么如何界定A公司的侵权责任,A公司的ICP备案是否意味着他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案件争议焦点——网络侵权主体
        (1)ICP备案的效力
        ICP备案是为了网站能够合法运营。国家要求网站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而且网站想要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话,就需要办理ICP许可证,只有进行ICP备案后
的网站才能申请ICP许可证的。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对于已备案的非经营性网站,根据ICP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侵权行为人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甚至仅有提供线索的作用,当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备案信息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原告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ICP备案仅具有初步推定作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ICP备案来推定A公司是案件侵权主体。
        (2)相反的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出具了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取的后台数据(即网络服务商域名转让信息)作为案件证据,表明了涉案网站域名在A公司未缴纳续期费用后,于2016年几经转让,拍卖至B名下。因此即可以推定,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并非A公司。
        而国家工信部对ICP备案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核,ICP备案信息仅具有初步推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的作用,且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经一审法院依法核实,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站实际使用者为自然人B。A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既非涉案侵权网站的域名所有者,也非该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认定
        该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虽然A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但是网站域名在工信部的ICP备案主体为A公司,能否认定A公司是网络侵权主体?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我国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而案件侵权行为发生时,A公司已不是该网站的实际运营者,A既未实施加害行为、对该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自然人B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文首的案例中,A公司提供了B实施侵权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证据材料,因此自然人B才是实际侵权行为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4)A公司的管理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网站的经营者主体变更情况,但并不能基于上述
不作为行为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期间A公司是侵权行为人。那么A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呢?严格意义来说,A公司确由工作疏忽未开展ICP注销工作,对网站管理存在一定的内部管理责任,但是该案中原告起诉为侵权责任,且管理责任的诉求方应当是行政管理部门,而非民事诉讼领域的法人主体和个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判决A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无不妥。
        3案件启示
        该案件历时多年,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告终,但是该案件仍折射出A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短板:没有形成定期网络信息查询反馈制度,也未规定定期清查对外合同履行、注册、申请信息等工作;未结合同交接和清理不及时;员工合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网站合同履约情况梳理的意识,导致即便域名被拍卖至他人用作盗版小说网站数年也未发现。因此我们建议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好网络领域内部的合规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公司网络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管理延伸到日常网络管理工作中,提升企业和个人网络合规管理水平。
        (2)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制定合同评审、签订、履约、移交全流程。确保履约到期合同有始有终。
        (3)常态化网络风险排查。做到对外申请注册用印信息均有明确的台账,定期对印章、账号、注册信息等定期进行排查和清理。
        (4)加强人员专业培训,持续做好内部警示宣传教育工作,对外加强网络侵权时间的宣传,强化员工网络的合规、法治意识。
        4结语
        网络侵权具有开放和易于操作的特点,且主体具多元性和隐蔽性,侵权结果发生后当事人取证困难,即使适用专业网络技术到侵权人的IP地址,也难以举证认定其行为实施者。因此作为一般法人主体和个人除了做好案件发生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搜集和固定证据外,还应当从自己内部的预防着手,将网络侵权的法律纠纷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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