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星、孙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0
【案件字号】(2019)冀09民终79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俊蓉高玲玲冷树青
【审理法官】刘俊蓉高玲玲冷树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明星;孙明日;李圆秀
【当事人】孙明星孙明日李圆秀
【当事人-个人】孙明星孙明日李圆秀
【代理律师/律所】封金良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封金良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封金良冯福旺
【代理律所】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明星;孙明日
【被告】李圆秀
【本院观点】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献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基本事实是“发生推搡等肢体冲突",发还后应查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均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判定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明星代理【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明星、孙明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8:45:00
孙明星、孙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79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日。
法定代理人:孙某。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圆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明星、孙明日因与被上诉人李圆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献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基本事实是“发生推搡等肢体冲突",发还后应查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均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判定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明星、孙明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刘俊蓉
审判员 高玲玲
审判员 冷树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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