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建国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1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14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红兰陈瑶王勇 
【审理法官】王红兰陈瑶王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中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建国 
【当事人】湖南中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建国  明星代理
【当事人-个人】胡建国 
【当事人-公司】湖南中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承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邹佩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易眉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承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邹佩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易眉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承渐邹佩易眉影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中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胡建国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巽传媒应否对胡建国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巽传媒应否对胡建国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巽传媒主张其与胡建国系劳务关系,但从本案案情来看,胡建国系中巽传媒员工肖红雨招用并管理,工资亦由中巽传媒发放给肖红雨后由其转发,而工资亦根据出勤天数按月发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胡建国在仲裁中要求中巽传媒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目的在于认定工伤。本案中胡建国与中巽传媒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巽传媒依法应当对胡建国在2021年3月26日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动时所受伤害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胡建国作为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仅要求中巽传媒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其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中巽传媒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中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1:23: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巽传媒系乐和城明星大侦探实体店舞美改造项目承包方,胡建国经中巽传媒的工人肖红雨介绍在中巽传媒项目工地上从事油漆工作。2021年3月26日16时30分左右,胡建国在中巽传媒项目工地做油漆时受伤,受伤后随即被送往长沙市第四医院住院23天,经诊断为:脚腰椎压馆性骨折(T9、L1):右耻骨下支骨折。中巽传媒已支付了胡建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46896.59元。事故发生后,中巽传媒没有给胡建国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胡建国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胡建国于2021年6月2日申请了劳动仲裁,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开劳人仲字(
2021)第614号裁决书,裁决中巽传媒对胡建国2021年3月26日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巽传媒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1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备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要求:(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胡建国系经中巽传媒的油漆工肖红雨介绍进入乐和城明星大侦探实体店舞美改造项目工作,肖红雨系中巽传媒的工作人员,双方并无承包事实,故肖红雨系代中巽进行招募介绍。胡建国的日常工作安排由肖红雨负责管理和安排,工资由中巽传媒集中发给肖红雨,再由肖红雨转发给胡建国,故认定胡建国系从事中巽传媒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形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主体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中巽传媒公司是具备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胡建国自2021年3月21日起为中巽传媒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提供劳动。故中巽传媒公司主张对胡建国在提供劳动中的受伤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因胡建国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其权利义务在本案中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据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巽传媒对胡建国在2021年3月26日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动时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驳回中巽传媒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中巽传媒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巽传媒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巽传媒无需对胡建国在2021年3月26日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动时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成立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主体法律责任,故判令中巽传媒对胡建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判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为《关于确立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该条适用前置条件需存在发包关系,无发包关系则无用工主体责任。前置条件为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一审法院认定“肖红雨系中巽传媒的工作人员,双方并无承包事实”,即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无发包事实。2.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不为包含关系,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为保障劳动者民
事权利而产生。不能认为存在劳动关系而直接推导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一审法院一方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认为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一方面又直接判决中巽传媒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相互矛盾。3.中巽传媒与胡建国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双方为劳务关系,胡建国受伤可选择按提供劳务者受害另案处理。本案中虽然从主体资格看双方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胡建国是点工,其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劳动。报酬虽是按月结算,但是依据天数进行实际计算。胡建国除了提供劳动外,不参与中巽传媒的其他单位活动,也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管理,记工时仅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双方没有形成人身属性的实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未形成稳定的劳动隶属关系。双方的劳务关系并不影响胡建国在中巽传媒所承包项目受伤的权益保护,胡建国可选择按提供劳务者受害另案处理。 
湖南中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建国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