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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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经营者:马骏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超市(以下简称“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
明星代理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本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弗兰克公司)。它以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具、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二、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组产品上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
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三、为了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将PaulFrank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授予宏联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权许可宏联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授予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四、随着保罗弗兰克公司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保罗弗兰克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床上用品,涉嫌侵犯宏联公司上述第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宏联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为维护宏联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宏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XX超市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9月28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注册,注册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保罗公司取得了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
4类:织物;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纺织品毛巾;床罩;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纺织品制家具罩;家用塑料遮盖物;旗帜;无纺布;毡;桌布(非纸质);浴罩;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寿衣(截止),专用权有效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该商标为一指定颜的猴头图案,头部和耳朵的边缘为黑粗边,且头部上方及两侧的黑线条较耳朵边缘黑线条更粗,眼睛、鼻子均为黑,眼睛较大,鼻孔较小,嘴巴为红扁长形,嘴巴较大与耳朵宽度平齐,除黑线条外其余部分均为肉。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出具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保罗公司是PaulFrank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确认原告是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所有产品的独占总被许可方,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原告经授权经营网上零售店、咖啡店、餐厅和实体零售店;此外,原告经授权可以将所获得权利授权给第三方。前述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在该授权附件内。同日,保罗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香港和澳门)就涉嫌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并就争诉做出回应,同时授予原告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2018年6月1日,原告委托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制止并清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
何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代为诉讼、对嫌疑商品进行购买、公证等,并就上述事项有转委托权,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在委托期限内处理完结的案件,委托期限有效至案件完结之日。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单独或共同作为Pau1Frank品牌(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注册商标paulfrank、PAULFRANK、图形、图形+“大嘴猴”注册商标和版权)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止并清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害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行为,具体代理诉讼案件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代为提出上诉、再审、反诉和追加案件当事人,并参加上述诉讼程序和在相关诉讼文书上签名;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并签署和解、调解协议;代为收取和解、调解款项;代为提出撤诉申请书并提出撤诉申请等等,受托人就上述事项有转委托权。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的诉讼案件,自动延续到案件执行完结。2019年1月1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转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焦作智丰泰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智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某某为受委托人,在山东、河南、四川、重庆、陕西、河北、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代为行使商标权、著作
权、企业字号等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上述委托人可单独申请公证部门保全证据(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义皆可),保管证据,缴纳公证费用,签收公证文件;向法院起诉,缴纳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收取法院退费及侵权方的相关案款。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0年11月20日,张洁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某某、苏旬磊为原告与被告丰如人家日用百货侵害商标权一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并签署和解、调解协议;代为收取和解、调解款项;代为签收涉及整个司法程序的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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