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社、王庆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19)辽02民终74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福一司玉峰于长江
【审理法官】郑福一司玉峰于长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民主与法制》社;王庆玉;王振国
【当事人】《民主与法制》社王庆玉王振国
【当事人-个人】王庆玉王振国
【当事人-公司】《民主与法制》社
【代理律师/律所】谌江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史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谌江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史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谌江涛史磊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民主与法制》社;王庆玉
【被告】王振国
【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于2018年8月20日刊登的《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中载有“…令人不解的是,金海扬帆公司及王振国仍在玉璘公司具有股东身份,王振国还出任了玉璘公司的董事长"和“…王振国称,时任工商局局长蔡有彬从中作梗,故意不让王庆玉恢复董事长身份",该内容与事实不符,具有明显倾向性,足以使被上诉人王振国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认定该份文章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于2018年8月20日刊登的《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中载有“…令人不解的是,金海扬帆公司及王振国仍在玉璘公司具有股东身份,王振国还出任了玉璘公司的董事长"和“…王振国称,时任工商局局长蔡有彬从中作梗,故意不让王庆玉恢复董事长身份",该
内容与事实不符,具有明显倾向性,足以使被上诉人王振国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认定该份文章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但上述内容并未含有侮辱性语言,如何致使被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值得商榷,且一审法院亦未查明该期报刊的发行量及被转载次数,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据实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与王庆玉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分别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23:05
《民主与法制》社、王庆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74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主与法制》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航空胡同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占华,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玉。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江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王庆玉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国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于2018年8月20日刊登的《一个询问:大连明星企业因何被超额查封十几亿资产》中载有“…令人不解
的是,金海扬帆公司及王振国仍在玉璘公司具有股东身份,王振国还出任了玉璘公司的董事长"和“…王振国称,时任工商局局长蔡有彬从中作梗,故意不让王庆玉恢复董事长身份",该内容与事实不符,具有明显倾向性,足以使被上诉人王振国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认定该份文章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但上述内容并未含有侮辱性语言,如何致使被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值得商榷,且一审法院亦未查明该期报刊的发行量及被转载次数,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据实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与王庆玉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分别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郑福一
审判员 司玉峰明星代理
审判员 于长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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