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高速公路工程风险分析
一、BOT高速公路工程风险管理概述
〔一〕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指处理风险的行为或实践活动,包括对风险的方案、评估(识别及分析)、提出应对风险的处理方法及对风险的监控(通常是用来发现风险是如何变化的)。风险管理并不是一项局限于风险管理部门本身的独立的活动,它实际上是总体的工程管理的一局部。风险管理应该与关键的工程实施过程严密相连。所谓关键过程包括总体工程管理、系统工程、本钱、质量、范围及进度等,但不仅仅限于此。风险管理是一项主动性强的管理工作,合理的风险管理应尽力减少*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如果发生,则应尽力缩小其影响范围。风险管理应在工程开场时建立,并将工程工期内所发生的风险记录在案。风险管理过程包含以下几个互相关联的局部:方案、评估(识别及分析)、处理和监控。风险管理已成为公路建立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风险管理贯穿于一个高速公路工程工程从拟订规划、确定工程规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全部过程,是总体的工程管理的一个组成局部。高速公路建立工程风险管理的研究和推广对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稳定、持续、快速的开
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BOT投融资方式概述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运营-移交)的缩写形式,是种新的工程融资和管理模式。BOT方式是指国内外的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日发起人从*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根底设施项日的建立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工程公司,负责工程建立的融资、设计、建造与运营。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提出拟建立的根底设施工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工程发起人,由中标的工程发起人与当地政府进展谈判并签署特许权协议,然后组建工程公司,进展工程融资、组织工程的建立和运营。在特许期内以整个工程的现金流量来归还筹资的本息并获取一定利润。在工程特许期完毕后,工程公司将整个工程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这种建立方式被称为BOT模式。采用BOT模式进展根底设施建立,至少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政府通过BOT方式将根底设施的建立、经营、管理权有条件地让渡给私人投资者,可将原来必须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由私人企业承担,而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其它工程的投资与开发,从而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建筑工程技术就业2.可以及时满足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求
采用BOT方式,可以使有财力的投资者参与根底设施建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立而因政府财力缺乏又无法开工的根底设施建立工程能够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从而及时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开展。
3.有助于提高根底设施工程的运作效率
由于根底设施传统上属政府专营,在经营上一般不按市场规律运作,所以营运过程中方案经济的彩很浓。采用BOT方式后,这项根底设施就成了私人投资者的一个投资工程,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会努力加强管理,降低本钱,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从而提高根底设施工程的建立和运行效率。
除此以外,采用BOT方式进展根底设施建立,还可以为社会创造就业时机,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为当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历等,因而成为我国当前最具有吸引力和开展前景的根底设施投资方式。
一个典型的BOT工程要经过以下阶段:工程阶段,招标准备及要约阶段,评价阶段,谈判阶段,
转让。
〔三〕BOT高速公路工程的组织体系及各方风险与利益
一个以BOT方式投资建立的高速公路工程的全过程涉及工程发起与确立、工程资金的筹集、工程设计、建造、运营管理等诸多环节,因此其涉及的参与方众多,关系复杂,主要参与方有:政府、工程发起人、工程公司、债权人、供应商、保险公司、运营商、建筑承包商和产品购置者等等,每个参与方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双边关系,也就是说,工程公司是基于一系列协议之上的由多参与方组合而成的严密的商业组织。
这些参与者,均承担一定的工程风险,同时享有工程利益,因此他们就是BOT高速公路工程的利益相关人。下面将分别论述各个利益相关者在BOT高速公路工程中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利益。
1.政府(工程的最终所有者)
BOT方式中,工程最终所有者是工程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具有双重身份的政府既是公共根底设施的管理者,也是工程特许权的授予方。政府批准BOT高速公路工程,进展公开招
标和评标,授予私营机构以特许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将有关场地长期租赁或出售给工程公司)和承担一定的风险,并提供一定的政策保证。如果东道国的法律与BOT的通常规则相抵触,或者在回报率满足不了要求时,政府须提供进一步支持和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保证工程可行。这说明,BOT高速公路工程中政府的角至关重要。政府对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高速公路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工程的成败。政府提供的支持越多,投资人的风险越小。工程成功与否,政府是最关键的角之一。
2、工程发起人(股东)
工程发起人是一些公司、实体或个人,他们提出工程,取得经营工程所必须的特许权,并将各当事人联系在一起,组建工程公司。工程发起人一般为股本投资者,即工程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承办者。它通过工程的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获得投资收益,通过组织工程融资,实现投资工程的综合目标要求。由于工程本身具有投资大、收益大、风险大的特点,所以工程发起人一般是具有很高资信的机构,如跨国公司、骨干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有时也可以是许多与工程有关的公司组成的投资集团,或者是政府指定的机构与私营机构组成的混合体。
与其他工程融资模式有所不同,在BOT融资期间,工程发起人在法律上既不拥有工程,也不经营工程,而是通过发起工程而给工程投入一定数量的股金、附属性贷款。作为工程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给工程一定金额的投入并分担工程开发费用。因此,在制订BOT高速公路工程方案时,就应明确债务与股本的比例,工程发起人应有一定的股本承诺,并应在特许权协议中制订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一旦建立资金缺乏时由股东们垫付缺乏资金,以防止工程建立中途停工或延误工期。当然,工程发起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股东大会投票权和特许权协议中资产11转让条款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工程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工程发起人的利益。
3、工程公司
工程公司即工程的直接承办者,是工程发起人为建立、经营*特定根底设施工程而联络有关方面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工程公司是BOT高速公路工程的执行主体,在工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工程公司直接参与工程投资和管理,直接承担工程债务责任和工程风险,所有关系到BOT高速公路工程的筹资、分包、建立、验收、运营以及还债和偿付
利息的事项都由工程公司负责。工程公司直接同设计公司、建立公司、制造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从程序上讲,工程公司由工程发起人组建,而工程发起人通常是通过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的。工程发起人中标后,便抓紧在东道国成立工程公司并将同意参加该工程的各方当事人组织在一起。我国实践中也采取国际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发起人,政府与中标人草签特许权协议,然后按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成立工程公司。草签的特许权协议经国家计委批准后,有关政府部门再与该有效成立的工程公司正式签订特许权协议。
4、工程的贷款银行或银团(债权人)
工程的贷款银行是指工程融资中为工程提供资金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它可以是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也可以是由几十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行参与工程贷款的数目主要根据贷款规模和风险两个因素决定。对于中小型的BOT高速公路工程一般单个银行可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高速公路工程则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但是,对于一些被认为是高风险的国家,即便是比较小的贷款,也常常需要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提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政治风
险。工程的贷款银行通常是BOT高速公路工程的主要出资人,BOT高速公路工程贷款的条件取决于工程本身的规模、工程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发起人和所在国政府为工程提供支持和特许权协议的具体内容。由于BOT高速公路工程的负债率高,所以工程贷款往往是BOT高速公路工程的最大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