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案件⼀般在该经过相应的程序之后才可以进⾏⽴案,然后再进⾏审理。民事诉讼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配或处置⾃⼰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的原则。⽆论当事⼈⼀⽅是否为中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
1.普通属地管辖
(1)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多数国家⼀样,采⽤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九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进
⾏涉外民事诉讼,适⽤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注:所谓⾝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与⼈之间⾝份⽅⾯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它是离婚诉讼、亲⼦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关于⼈的⾝份关系⽅⾯诉讼的总称,它⼀般指民事案由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所涉的全部案由的诉讼。
2.特别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百六⼗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此项规定的⽬的是扩⼤我国对被告住所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协议管辖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了国内和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该法第三⼗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和第⼆百六⼗六条规定,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关于海事纠纷的书⾯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都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书⾯协议选择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六条规定:“因在中华⼈民共和国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四)应诉管辖
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根据第⼆⼗三条第⼀款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离婚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3.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五条)
4.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第⼗六条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四、司法管辖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007年5⽉2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向⼈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级⼈民法院审查;⾼级⼈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民法院。在最⾼⼈民法院答复前,⼀律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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