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原告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当事⼈提起诉讼后在⼀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起诉,那么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当事⼈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14条规定:“当事⼈撤诉或⼈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以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内⼜起诉的,可⽐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民法院1990年3⽉10⽇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撤诉后再次起诉⼈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
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
⼆、离婚应在哪⾥起诉
(⼀)⼀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般应向被告住所地⼈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2、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夫妻双⽅离
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军婚诉讼
⾮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当事⼈都是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夫妻双⽅都是军⼈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夫妻双⽅有⼀⽅是军⼈的,军⼈对⾮军⼈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中有⼀⽅是⽂职军⼈的,即军队⽂职⼲部的,⾮军⼈⼀⽅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中有⼀⽅是⾮⽂职军⼈,即现役军⼈的,⾮军⼈⼀⽅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当事⼈撤诉后可不可以再次起诉”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