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辖终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宗强孙兴欣尤洪杰 
【审理法官】李宗强孙兴欣尤洪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某;沈某 
【当事人】宋某沈某 
【当事人-个人】宋某沈某 
离婚管辖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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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5 03:24:39 
宋某、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13民辖终393号
     事裁定书
(2020)鲁13民辖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女,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2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宋某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址为临沂市高新区××村××号,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是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不应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宋某的住所地在临沂市高新区,有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据,故本案应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20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宗强
审 判 员 孙兴欣
审 判 员 尤洪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丽丽
书 记 员 张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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