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
1997.02.03
施行日期
1997.02.03
文号
主题类别
高等教育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成人高等教育是什么意思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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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根据历年新生录取名单向国家教委提供当年成人高
等教育毕业生有关数据;协助组织并做好每年毕业证书发放的复查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国家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类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编制;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应在考生报名前一个月,编列分类分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录取结束后,应将实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不限。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
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其它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执行。
  除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校一般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适应用人部门需求,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双招”方式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校主管部门须提供用人部门的招工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应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生源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通过普通高校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渠道,同期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考生在填报普通高校志愿的同时填报“双招”志愿。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应届毕业生除外)。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有年龄限制。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报名。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八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部按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组织命题。
  (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招生实行计划单列,考试分两种情况:
  (1)报考国务院有关部委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同本条(一)、(二)款规定;
  (2)报考地方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实行“3+2”形式,其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考试。基础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在以下科目中选择两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基础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