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
2018年12月
序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条及第12条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交本国的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积极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已分别于2004年、2012年和2017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与行动及其相关信息,并报告了1994年、2005年和2012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根据2010年《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1/CP.16号以及2011年《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2/CP.17号决定,非附件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及为编写报告所获得的支持程度,从2014年开始提交两年更新报告,内容包括更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减缓行动、需求和获得的资助等,并接受对两年更新报告的国际磋商与分析。在2015年获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后,中国政府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根据《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有关非附件一缔约方两年更新报告编制指南,启动了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及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的编写工作,经过3年多的努力,完成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2018年按照中国国务院机
构改革方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此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修改,经由国务院授权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一道,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提交。
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分为国情及机构安排,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减缓行动及其效果,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需求及获得的资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等篇章,全面反映了中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情。本报告给出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为2014年数据,其他章节有关现状的描述一般截止到2016年。本报告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地球物理暨气象局提供。
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中国将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征出发,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把应对气候变化有机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市场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绿低碳发展,主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政府也将一如既往地信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承诺,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全面落实国家适当减缓行动及强化应对气
候变化行动的国家自主贡献,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深化气候变化多双边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目录
第一部分国情及机构安排 (1)
第一章国情 (1)
第二章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组织机构 (4)
第二部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7)
第一章清单范围和计算方法 (7)
第二章数据来源 (10)
第三章201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12)
中国的气候第四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8)
第五章已提交清单信息 (19)
第三部分减缓行动及效果 (23)
第一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目标 (23)
第二章减缓行动及进展 (23)
第三章重点减缓行动效果分析 (32)
第四部分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需求及获得的资助 (38)
第一章应对气候变化资金需求及获得的资助 (38)
第二章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需求及获得的支持 (43)
第三章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需求及获得的支持 (48)
第五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 (50)
第一章2014年香港温室气体清单 (50)
第二章减缓行动及其效果 (56)
第六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 (64)
第一章2014年澳门温室气体清单 (64)
第二章减缓行动及其效果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