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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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宝勋,*,1973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博,北京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张东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笑凯,公司员工。
原告薛宝勋与被告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薛宝勋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宝勋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对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宝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薛宝勋负担。
审 判 长 佟 薇
李萌萌人民陪审员 傅 双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佟思儒
书 记 员 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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