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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服务项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承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办事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端午节的传说故事 2、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送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审核。 3、盖章:符合条件的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盖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交材料: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 2、交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用工、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材料, 5、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改正落实情况材料。 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1、登记立案。受理投诉举报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3、处理。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4崔永元 范冰冰、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和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5、送达。处罚(处理)决定书自作出之日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取 1、填写《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中甲方为建筑施工企业,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检查表1份,此表应加盖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4、银行进帐单原件与复印件。 512十二星座公主、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6、已在建但未及时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还必须提供已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7、由施工单位按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保障金,工期超过6个月的项目,按6个月的工期15%存入首付保障金。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现行标准下调50%。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8、建设单位、中标建筑施工企业如原有项目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特别是被投诉举报,并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必须先支付原拖欠的民工工资,才能准予办理。 9、工资保障金帐户资金支取,必须由承建单位造具民工工资发放表,按工程进度支取,不允许支空,须保留帐户资金的30%。 | ||||||
责任编辑: 不详 | ||||||
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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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指南 (经办处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5、《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4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7、其他行政执法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受案条件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其代表投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中央、省属在株用人单位及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 投诉材料 1、投诉应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的证据材料; (4)押金收据、工资欠条、包工协议、工资结算表等证据材料; (5)能够证明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举报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律审核→处理决定→送达决定→结案撤案 1、受理立案 (一)对下列不符合举报投诉受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不符合“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投诉,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3)对不符合“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 (二)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人员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依法执行立案程序,并履行下列岗位责任: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2)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呈监察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 (3)监察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送交调查处理岗位人员查处。 2、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主办和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用人单位调查时统一着装,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说明身份和来意; (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调查或询问后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5)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7)依法应当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8)拟定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3、法律审核 (一)局法制与监察科对不需听证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于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后交实施机构呈报决定岗位的局领导批准。 (二)局法制与监察科对需听证的案件审查: (1)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对公民处罚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2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的局领导批准。 4、处理决定 (1)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具体办案人员提交监察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局法制与监察科审核后,再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批决定; (2)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分管副局长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并呈局长签发; (5)送达调查岗位实施处罚; (6)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7)负责案卷归档督促工作,立卷归档,按一案一卷整理案卷材料,移交立案岗位。 5、结案撤案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应当自受理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按程序结案; (3)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②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③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④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⑤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特别提示 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为12333或28681610。 2、劳动者投诉不收费。 3、劳动者投诉一般应直接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以便案件的及时处理。 4、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重复受理,应当告知被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用人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劳动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8、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通报批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9、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以市劳动保障局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10、对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11、劳动者维权应通过正常的合法的途径举报投诉处理,不允许采用任何方式的过激行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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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投诉举报处理 承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依据: 1、《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3、《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63号);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恭喜你发财259号); 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10、《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179号); 12、《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政府令168号); 1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1号)。 办事程序: 1、登记立案。收到举报投诉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3、处理。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下达处罚(处理)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交材料: 1、举报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2、被举报人情况: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 3、具体的保护请求事项及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 4、证明材料,如拖欠工资结算单、欠条、押金单、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本文发布于:2024-12-19 11:4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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