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在⽇常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少企业财会⼈员反映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难以把握。  什么样的凭证才合法有效按照现⾏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姓名、经办⼈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额等。
  (⼆)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凡填有⼤、⼩写⾦额的原始凭证,⼤写与⼩写⾦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的收款证明。
  (四)⽤途明确。⼀式⼏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途,只能以⼀联作为报销凭证。⼀式⼏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双⾯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续完备。发⽣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
⽅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的基础之上。
  在会计核算⽅⾯,《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员必须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在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个⼈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项,应当向收款⽅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有权拒收。由此可见,合法且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合法有效的凭证分类合法、有效的凭证⼤致分为: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经济⽣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证明其经济业务发⽣及收付款项的书⾯凭证,
是核算财务收⽀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致可分为:
  (1)专⽤发票。增值税专⽤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般纳税⼈领购或税务机关代开使⽤。⽬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增值税专⽤发票链条。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分为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增值税应税劳务普通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等。不同的票种供不同的纳税⼈领购使⽤。
  增值税纳税⼈使⽤的普通发票主要有:⼯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材料销售发票,加⼯产品、修理修配发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发票,农林牧⽔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来⽔公司⽔销售专⽤发票以及临时经营发票等。
  营业税纳税⼈使⽤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路货运结算发票,建筑业发票,餐饮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报关代理业专⽤发票,不动产销售专⽤发票,医疗机构统⼀发票,租赁业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是指⾦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的发票等。专业发
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般是垄断⾏业使⽤的,有的虽经有关部门监制但并没有加盖监制章,有的并不监制,在⽇常经济⽣活中要加以注意。
  2.表,如《⼯资发放表》。《企业所得税法》在⼯资核算⽅⾯,强调的是实际发⽣。因此,对《⼯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审核应着重在收款⼈签字或银⾏⽀付款项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确认上。另外,《差旅费报销表》也是较为常见的以表作为报销凭证的。其中,除车船、飞机等交通⼯具费⽤及住宿费需附发票外,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程补助等是按照⼀定的定额标准由出差⼈员计算填报,只要是真实发⽣的、合规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费⽤⽀出凭证。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对⽀付给我国的单位或个⼈的⾮购货款,可以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从中国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企业发⽣的财产⾮常损失或评估损失,可以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如⾏程单、签收单等。航空运输电⼦客票暂使⽤《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程单纳⼊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对⽀付给我国的单位或个⼈的购货款,⼀般是以⽀付购货款单位或个⼈的签收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5.书,如各种缴款书。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缴款书、⾮税收⼊⼀般缴款书等,是税收、社会保险费、⾮税收⼊⽀出的重要凭据。
  6.据,如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发票以外使⽤量较⼤的⼀种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供⾏政事业单位及代收费单位收取各项规费时使⽤。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等均开具⾏政事业性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其他如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是由地税局监制,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包括定⾦)开具正式发票前使⽤,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样,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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