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培训经费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培训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XX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XX 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人员。主要包括: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赴国(境)夕卜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的团组或个人、学校选派到国(境)夕卜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业务培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出国(境)人员)。出国(境)人员因出国(境)产生且需经学校财务开支的费用以下统称为因公出国(境)经费。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应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出国(境)人员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
卜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15日前收集汇总本部门出国(境)团组和个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于9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审批。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根据审核审批后的年度出国(境)计划、规定的开支标准、出访的国家及天数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相关预算科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计财处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批复后,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和个人,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第六条出国(境)人员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出国(境)人员出国(境)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在申请出国(境)任务时,出国(境)人员需事先填报《XX省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或《XX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详见附表1和附表2),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计财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省外侨办、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审批。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和出国(境)培训。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经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3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岸至入境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夕卜发生的住宿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
料、课程设计、对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夕卜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夕卜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夕卜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及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
(二)严格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政府采购工
作的通知》(赣财购[2014]8号)购买国际机票。
(三)计财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四)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
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提供外方邀请函等相关依据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或发票据实报销。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已在国际旅费中包含的,不得重复申请和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严格把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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