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客票 |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 第五条 定座与购票 | 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 | 第七条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 第八条 行李运输 | 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 第十条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条 退票 | 第十二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第十三条 附加服务安排 | 第十四条 行政手续 | 第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 第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 |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生效与修改
第一条 定义
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我们”、“我们的”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旅客”的定义)。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公司代码”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授权代理人”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您”、“您的”和“您本人”的定义)。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
“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有效身份证件”指您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客票”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纸质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等内容。
“电子客票”指由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7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乘机联”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它赋予该联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旅客联”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您持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指您购买我们的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10%付费的婴儿票价。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
“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中途分程”指经我们事先同意,您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您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行李”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指您交由我们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
“非托运行李”指除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您自行照管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物品和占座行李。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行李票”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超售”指超过航班最大可利用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除本条件2.2、2.4和2.5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国内运输。
2.2包机运输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且您的客票上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或购票时,我们会将经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您。
2.4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内运输,如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我们的运价规则相抵触,则
该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2.5本条件优先适用于我们的其它规定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三条 客票
3.1 一般规定
3.1.1我们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
3.1.2 客票不得转让。
3.1.3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
3.1.4对于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上述3.1.3款规定情形的客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您无法旅行,您应尽早通知我们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对于不得退款的部分,我们将为您出具有关凭证,用于您以后搭乘我们的航班或换取我们的相关服务。
3.1.5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对于电子客票,您应有一张以您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填开的有效电子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对于纸质客票,您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变更的,您亦无权乘机。
3.1.7 客票遗失
如果您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应以书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内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挂失。经我们查证,遗失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待客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满1年以后的30日内,可办理退款。在您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我们不承担责任,除非您证明是由于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3.2客票的有效期
3.2.1 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
3.2.1.1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1年内运输有效,但自客票填开之日起1年内须开始旅行;或
3.2.1.2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1年内运输有效。
3.2.2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3.1由于我们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您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您的客票有效期可延长到我们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3.3.1.1取消您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3.3.1.2取消的航班约定的经停地点中含有您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3.1.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3.3.1.4造成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3.3.1.5更换了您的舱位等级;
3.3.1.6未能提供您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3.3.2如果您持普通票价客票,未能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我们在您定座时未能按您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您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我们能够按照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7日。
3.3.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我们可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在您中断旅行的地点,我们能够按照您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患病应当提供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当客票未使用航段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我们也可同样延长您的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3.3.4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的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近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3.4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3.4.1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填开客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
3.4.2 如果您变更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我们联系。运输一经变更,票价将重新计算。您可选择接受新票价或维持您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您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您应当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3.4.3 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而改变运输,我们将按您实际的旅行重新计算票价。您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且您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3.4.4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能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3.4.5 您客票上的每一个航段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运输。如果您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以根据我们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
3.4.6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需要为您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3.5 承运人的名称
在客票上,我们的名称被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CA”。
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
4.1 票价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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