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负责管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的登记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放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书等格式文本;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三)收受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延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已经过批准且不改变住所的,可以延续使用原批准文件,无需提交新的许可文件,可以在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提交新的许可文件。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不足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以货币补足。用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达到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的,多余部分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投资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出转办公司的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
(二)委托法定机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财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对原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四)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五)原投资人作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转办公司后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作出),并告知债权人;
(六)向登记机关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转办公司的书面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二)投资人签署的对其记载在原个人独资企业帐户上的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的确认书;
(三)投资人签署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五)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除住所证明以外的公司设立申请登记材料,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七)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登记:
(一)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准予登记的,在登记软件中办理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
(五)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六)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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