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诺 书
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向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需要审批方能经营的项目,将根据工商部门告知提示,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前,不从事该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从事制售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涉及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觉及时在国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v/)上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公示信息保证及时、全面、真实。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承诺人为:企业(农民合作社)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2.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业务时提交登记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