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在处理、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  定义
1.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2. 个人敏感信息:指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个人通信记录等,一旦泄漏、非法获取或滥用,可能会对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个人信息。
3. 处理:指收集、储存、使用、传递、披露、销毁或者其他方式应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4. 同意:指个人自愿选择同意本组织按照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者披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
5. 委托第三方:指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受托方之间基于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委托受托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合法性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法、正当、必要的方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其收集
和使用的合理范围。
第五条  个人信息的明示目的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明示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并取得个人同意。
2.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其明示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当事先取得个人明确的同意,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将个人敏感信息用于广告推送、用户画像等与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  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管理等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2.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分类、存储、使用、分享、销毁等流程和要求。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保护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和要求。
2. 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对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泄露事件的应急处理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和不断扩大泄露事件的影响。
2.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向个人信息主体通报相关泄露事件,并依法履行信息泄露事件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  个人权利保护
第十条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1. 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查询、更正、删除、撤回同意等权利,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利。
2.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途径,让个人信息主体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主体控制权
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充分尊重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并提供选择关闭或调整相关服务功能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期限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后,应当安全销毁或者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等。
结语
个人隐私保护管理规定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严格遵守该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的保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健康、安全的个人信息管理环境,推动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