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
第2期(总第210期总第37卷)
March,2021
No.2Mar.No.210Vol.37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Youth L 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未婚待嫁之讼:《诗经・召南・行露》主旨辨正
郑威
(广西大学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文学院,南宁530004)
摘要:《行露》主旨,迄今主要有八种观点,将其划分为四类:召伯听讼类;贞女守礼类;政治冲突类;
婚配诉讼类。“婚配诉讼”类最为贴合诗旨。诗中男女二人的关系是已有婚约而未嫁娶,尚未建立家庭、成为夫妻。婚姻之礼不足说可作为解释两人诉讼缘由的一个说法。诗的主旨是:女子之词。女子或因婚
嫁礼节不足,严词拒绝这位与己已有婚约男子的求娶。男子虽致女于讼,但不改女子断然不从的决心。我们应当从字、句、章节结构逐层逐步地分析文本,方可获得对诗旨的正确解读。
关键词:《行露》;主旨;考辨;文本
中图分类号:I206.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8329(2021)02-0091-08
《行露》乃《诗经•召南》十四篇之一,全诗共三章十五句,兹录于下:
厌浥彳亍露,岂不夙夜?谓彳亍多露!
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
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该诗的篇幅虽不长,但关于其诗旨的言说,历来多有差别。基于诗歌文本,在梳理辨析众说的同时,本文试图获取其诗旨的准确含义,并在《召南》十四篇的整体风貌的参照下,产生对此诗更为准确和深切的理解。
一、《行露》诗旨众说种种
关于《行露》主旨,迄今主要有八种观点。兹不避繁琐,罗列如次:
1.召伯听讼,表贞信之教。此说出自《小序》:“召伯听讼也。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强暴之男不能侵陵贞女也。”[1]郑玄据此衍申,将该诗的创作时间定在商末周初时。“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者,此殷之末世,周之盛德,当文王与纣之时。”[2]这种说法影响甚巨,欧阳修《诗本义》,苏辙《苏氏诗集传》,李樗、黄櫄《毛诗李黄集解》,刘克《诗说》,姚舜牧《重订诗经疑问》,钱澄之《田间诗学》皆继其踵也。
2.贞女守礼说。此说系在第一种说法的基础上,减少政治因素的牵拉,凸显诗中女子形象而求得。而这一观点又按其申说重点的不同划分为六小类:(1)申女守礼不嫁致讼,作诗明志说。此说出自刘向《列女传》卷四:“召南申女者,申人之女也。既许嫁于酆,夫家礼不备而欲迎之,女与其人言:’以为夫妇者,人伦之始也,不可不正。…
…夫家轻礼违制,不可以行。’遂不肯往。夫家讼之于理,致之于狱。女终以一物不具,一礼不备,守节持义,必死不往,而作诗曰:'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言夫家之礼不备足也。君子以为得妇道之仪,故举而扬之,传而法之,以绝无礼之求,防淫欲之行焉。又曰:’虽速我讼,亦不汝从。’此之谓也。”[3](2)美女子守礼不为强暴所污说。此说出自《韩诗外传》:“夫《行露》之人许嫁矣,然而未往也。见一物不具、一礼不备,守节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为得妇道之宜,故举而传之,扬而歌之以绝无道之求,防
污道之行乎?《诗》曰:’虽速我讼,亦不尔从。’”⑷(3)女子服文王之化守礼明志说。此说出自朱熹《诗经集传》:“南国之人遵召伯之教,服文王之化,有以革其前日之俗。故女子有能以礼自守,而不为强暴所污者,自述己志,作此诗以绝其人。”[5](4)美南国女子守礼,兼美南国大夫之贤。此说出自刘玉汝《诗缵绪》:“此诗南国民间女子所作,并见大夫之贤,则南方诸侯之国渐矣。……听讼者或为召伯,或为诸侯,不可知。然前后之诗皆言收稿日期:2020-10-16
作者简介:郑威(1994—),男,江苏徐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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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而此诗居其间,岂非皆为南国之大夫与?”[6](5)嫠妇执节不贰之词。此说出自朱谋埠《诗故》:“《行露》,’召伯听讼也’,此非也,嫠妇执节不贰之词也。唯野田草莱之区乃多行露,唯鳏夫、嫠妇乃有速狱之婚。录是诗者,明露屋草茅习俗亦美也,多露沾濡之可厌。我常夙夜谓其可厌矣,喻洁已之有素也。雀无角而穿屋,鼠无牙而穿墉,犹我未尝许嫁妄致我于狱讼耳。”[7](6)申女不嫁、两家争讼之辞说。此说出自吴敬梓《文木山房诗说》:“申女者,申人之女也。既许嫁于酆,夫家礼不备而欲迎之。女氏拒之,夫家讼之于理。……盖两家争讼之辞,非女子自言也。”[8]
3.美贞女之道心。此说出自杨简《慈湖诗传》:“此贞女不可干犯之正心即道心。”凹
4.女子拒绝婚配之词。此说出自丰稷正音《鲁诗世学》:“野人强求昏不得而讼女氏,终拒之,赋《行露》。”何傅斯年《诗经讲义稿》在现代诗经学①的视域下,对诗旨提出别解,认为“疑是一女子矢志不嫁一男子之辞。”[11]这一说法被祝敏彻、程俊英、姚小鸥等学者所接受。余冠英《诗经选》、高亨《诗经今注》、陈子展《诗经直解》等在其理论观点的基础上细加发挥,按其申说重点的不同分为三小类:(1)该诗是女子家长之词,女子已有夫家,而男子试图强娶之,代表是《诗经选》。(2)该诗是女子之词,男子已有家室,他的强娶行为涉嫌重婚,“为一女子拒绝与一已有家室之男子重婚而作”[12],代表是《诗经直解》。(3)该诗是女子之词,在审理此诉讼时于官衙唱出。男子与女子已有夫妻关系,女子要与男子离婚,代表是《诗经今注》。方丽杰在《〈诗经•召南•行露〉的千年误读》一文中,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这是“一位伤心欲绝的妻子忧伤坚定的离婚誓词
5.南国不善殷政说。此说出自庄有可《毛诗说》:“《行露》,南国不善殷政也。殷王暴虐,小用事,谗慝多而狱讼繁,南国化于文王,故不从也。”[14]
6.申女悔婚、酆人讼之说。此说出自牟庭《诗切》:“襄七年《左传》曰:晋韩献子告老,公族穆子有废疾,辞曰:’《诗》曰:岂不夙夜,谓行多露。‘……据穆子以废疾辞位而引此诗,则知此诗古义必为废疾者也。申氏女好,而酆氏之子盖跛行蹩躠者也。申为媒妁所欺,而不肯嫁。酆人讼之于理,理官察其实曾许婚,而惜以好女配非其偶,故作是诗,刺其狱而遣之。”[15]
7.贫士却婚致讼。此说是方玉润《诗经原始》所提出:“《行露》,贫士却昏以远嫌也。……大抵三代圣时,贤人君子守正不阿,而食贫自甘,不敢妄冀非礼。当时必有势家巨族以女强妻贫士,或前已许字于人,中复自悔另图别嫁者,士既以礼自守,岂肯违制相从,则不免有诉讼相迫之事,故作此诗以见志。”[16] &婚姻诉讼但其旨无征说。此说是郝志达在《国风诗旨纂解》中提出:“此为婚姻诉讼之诗。然其旨众说纷淆,而文献无征。……当俟进一步之研究丿"]
上述说法在该诗的创作背景、创作时代、创作主体上各有言说的侧重,看似各异,实则可以划归为四类:一是召伯听讼类。此类以毛《序》、郑《笺》先发为声,以说法1为代表。二是贞女守礼类。此说由刘向《列女传》发其端绪,为诗中之女附加了生于申地、许嫁于酆的地域属性,以说法2、3为代表。第二类观点与第一类观点有理论上的相似性,这一点下文另作分析。三是政治冲突类,说法5归属此类。四是婚配诉讼类,凡涉婚姻嫁娶之说4、6、7、8皆属此类。
二、《行露》诗旨众说辩正
先看第一类说法。毛《序》认为,《行露》是“召伯听讼也”。原因有二:一是该篇属于《召南》。据朱熹《诗经集传》之《周南》下解曰:“分岐周故地以为周公旦、召公奭之采邑,且使周公为政于国中,而召公宣布于诸侯。……其得之南国者,则直谓之《召南》。言自方伯之国被于南方,而不敢以系于天子也。”[18]方伯,出自《礼记•王制》,“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千里之外设方伯。”[19]
《史记•周本纪》:“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20]裴骃《集解》引郑司农曰:“长诸侯为方伯。”[21]方伯当为诸侯之长。结合“召公宣布于诸侯”可知,这里的方伯当指代召公,故《召南》十四篇当是得之于召公采邑;二是《甘棠》一诗的影响。据《史记•燕召公世家》:“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
…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哥咏之,作《甘棠》之诗。”[22]又据《诗经集传》:“召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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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行南国,以布文王之政,或舍甘棠之下,其后人思其德,故爱其树而不忍伤也。”[23]召公布施文王之政,亦或是于成王时治理陕地以西,两者的时间差异暂且不论。《甘棠》是后民思念召公之政而作,当无疑问。《行露》篇狱讼之事与召公善决狱政事的贴合,《行露》篇紧承《甘棠》的编排顺序,无疑为“召伯听讼”的说法提供了可以依凭的历史验证和证据支持。郑玄将毛《序》“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细化明确为“此殷之末世,周之盛德,当文王与纣之时”的时间界限,而孔颖达将毛《序》与郑《笺》之说作融合疏解,“由文王之时,被化日久,衰乱之俗已微,贞信之教乃兴,是故强暴之男不能侵陵贞女也。男虽侵陵,贞女不从,是以贞女被讼,而召伯听断之。”[24]遂演为后世诸说的滥觞。
但这一观点有三点矛盾之处而不能成立。其一,从其说的演变过程入手。学界公认毛《序》与郑《笺》说诗往往采用类比之法,以史解诗,通过将义理与诗文本强加勾连,进行欣赏和阐释,在阐发义理目的的驱使下,虽离题千里也无妨。且从诗文本来看,全诗无一语关涉召公,与《甘棠》中“召伯所茇”“召伯所憩”“召伯所说”之反复出现“召伯”字眼,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因此自然不能强解为召公之事。而孔颖达遵循“疏不驳注”[25]的原则,其疏解没有越出毛《传》郑《笺》的范围。正如朱鉴《诗传遗说》所言:“唐初诸儒为作疏义,因讹踵陋,百千万言而不能有以出于二氏之区域。”[26]综上,“召伯听讼”说的成说基础并不牢靠。其二,其说在时间上自相矛盾。据前引《史记•燕召公世家》材料,可知召公决狱政事其下乃在成王之时。《行露》篇的狱讼事件按照其说发生在商纣末年,则召公不可能听此之讼,甚明矣。又,即使在逻辑上退一步,召伯听讼发生在文王之时,其说“文王与纣时”的结论也具有很大的可疑性。《诗经》的创作时间目前仍是学界的一大疑题,但《周颂•时迈》为《诗经》最早的作品已达成普遍认识。《左传•宣公十二年》引用此诗时说:“武王克商”[27]后所作,亦即《诗经》首篇的创作年代为周武王时期。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逻辑上的空白,即《行露》可能是周武王及以后时期,追忆文王之时的作品。但这一空白也已经被事实所填塞。李山《诗经的文化精神》提及《诗经》创作大致集中的四个时期时认为:“第四个时期是《国风》时期。《国风》创作,是从东、西周交替之际走向自己的高涨期,这是从诗篇内容中可以得到印证的,也是前人研究定论性的结果。”朗即使《行露》是追忆之作,也尚无可能横跨西周近三百年的时间而有此作。以《甘棠》为例,这篇追忆召公治理四方之作是作于召公卒后,时间跨度并不大。且,《诗经》追忆之作,在诗文本中具有显明的追忆对象,如《召南•甘棠》忆召
殷志源离婚
伯,《大雅•公刘》思公刘,《周颂•文王之命》颂文王;亦或点明时间,如《大雅•生民》之“以迄于今”。对比之下,不应当认为《行露》乃追忆文王教化之作。其三,不当将《甘棠》诗旨套用在《行露》篇上。两者虽然在目录顺序上前后相连,但篇目编排的顺承性并不等同于诗旨联系的紧密性。如上所言,《行露》没有呈现与“召伯听讼”相关的文本信息,亦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诗旨干涉召伯事。同时,篇目的连贯也无法作为间接证据与外围信息,来验证诗旨。事实上,两篇的联系仅此一点而无其余信息。因而,称引《甘棠》而言说《行露》诗旨的做法,其可信度是不够的,不应过多看重。总的来说,这三个理由都指向了一个问题:第一类说法不当从。
再看第二类说法。按上文,我们将其切分为三块来做辨正。一是2(1)(6)之说。两者为《行露》之女附加上“申人之女”和“许嫁于豊”的地域属性。此说的源头是刘向《列女传》卷四“贞顺传”,但刘向并没有在书中给出证明的理由。另外,在诗文本中也寻不出判断女子身份的证据。由此可见,此说空穴而来,并无材料支撑,也就难以让人信服。张叙《诗贯》曰:“(《列女传》)谓申人女许嫁于酆,凿定其人,则不可据也。”是也。刘向此说与《列女传》的创作目的存在联系。据《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向睹俗弥奢淫,而赵、卫之属起微贱,逾礼制。向以为王教由内及外,自近者始。故采取《诗》、《书》所载贤妃贞妇,兴国显家可法则,及孽嬖乱亡者,序次为《列女传》,凡八篇,以戒天子。”[29]申,《王风•扬之水》“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朱熹《集传》释为“申,姜姓之国,平王之母家也,在今邓州信阳军之境”[阿。酆,《说文》曰:“周文王所都,在京兆杜陵西南,从邑,丰声。”莎又,《大雅-文王
有声》载:“考卜维王,宅是镐京。”丰镐往往连称,据《汉书•郊祀志》曰:“昔者周文、武郊于丰鄗,成王郊于雒邑。”[32]可知丰镐代指西周都城,是西周350多年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由上可知,“申女”贴合了平王之母的王后身份,“许嫁于酆”则是嫁入国都之意。刘向此说的目的是对元、成二帝宠幸女、外戚干政提出讽谏,教化宫嫔贞顺守礼,以利国家。2(6)“申女不嫁、两家争讼之辞说”大致同于刘向说,其差别是认为该诗乃“两家争讼之辞”。但吴敬梓此言的猜测意味表明他也非从探求文本信息而得出结论,与刘向说乃同一病症。二是2(2)(3)(4)之说。其共同点是采纳毛《序》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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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召伯听讼事直接关联。郝敬《毛诗原解》虽从字词意入手阐释诗旨,但其理论基础仍是毛《序》,认为“守礼者,文王之教,而讼则纣之余风也”[33]。朱熹之说虽将“召伯听讼”的无妄附会弃之不用,表现出通达态度,但将“召伯之教”与“文王之化”并举,作为女子守礼、不为强暴所污的文化环境,与毛《序》仍应视为一脉相承的关系。刘玉汝“兼美南国大夫之贤”的说法是“召伯听讼”的替换,是将听讼主体由召伯改换为南国大夫。为证己说,他认为“听讼者或为召伯,或为诸侯,不可知。然前后之诗皆言大夫,而此诗居其间,岂非皆为南国之大夫与?”这种以篇章排目次序来证诗旨的方法,上文已有分析,故兹从略。三是2(5)与3。两者并举并非彼此观点有很大的相似性,而是与前两块诸说不同而单独抽出作辨正。朱谋《诗故》之说的依据是“唯野田草莱之区乃多行露,唯鳏夫、嫠妇乃有速狱之婚”属于强作关联、臆造因果的做法,即使以郑《笺》所标该篇的“兴”法,不以朱熹标记的“赋”法,也无此解诗之理。且其对“
厌”“雀无角”“鼠无牙”的解释均有偏差,因此不从该说。杨简《慈湖诗传》认为“诗明叙贞女终不从于非礼之心,是谓正心,即圣贤之心,可以通天地,感鬼神,感动万世之心。”他是南宋理学家,服膺陆九渊的心学思想,明乎此,可知其说带有的道学气味的由来。
第三类说法的显著特点是以政治比附淹没了诗文本的原貌。庄有可此说将强暴之男比于殷纣王,濡染文王风化的南国之民乃诗中贞女,诗中狱讼之事乃是由于纣王统治的昏庸和黑暗而致使狱讼大兴的反映。此说在时间限定和内容申说上与郑《笺》基本一致,但将郑说更加引向了虚处和远处。在解诗过程中,如果不能从文字表层义的认知入手,进而由浅入深,获得对诗的深层意蕴和理性价值的思考,而是抛开文本,从历史背景反求诗旨,便容易导致误解,有求之过深的弊病。因而此类说法也并不符合诗旨。
以上诸说,存在一个共同点:不顾诗的内容或曲解诗意,解诗均在诗中求史、比附政治的阐释模式中进行。其中,刘向《列女传》、朱熹《诗经集传》、庄有可《毛诗说》三种顺接而来的代表性理论支点,又都与毛《序》、郑《笺》带有渊源关系。毛《序》受到汉代讽谏、美刺的诗学主张的影响,将诗的本事作具体勾稽,以明刺意。“《传》《序》对时代之限的把握只是一种粗略的感觉,将这种思想明确化的是由郑玄完成的。郑玄不仅明确限定了诗的时代,同时考察了它们的地理方位。”[34]郑玄身处汉末王朝式微之时,他以忧患意识作《笺》,将时代背景考虑作为诗的重要因素,将诗旨与特定时代相联系,强调以刺于政。毛《序》、郑《笺》这种以先入为主的观念拆解原本诗旨,试图以诗意迎合己意的做法,偏离了探究诗旨的正确道路,故其说法不应遵从。
综上,本文倾向于第四类“婚配诉讼”类,认为其最为贴合诗旨。下文作详细分析。
三、《行露》的诗旨
探究诗旨的正确道路究竟应该是什么?我们认为,应该是从文本入手,在客观理性地审视文本后,尽可能得出最切合诗旨的结论。所谓的文本阐释,“是把文本(也即作品)作为一个独立审美的对象,通过对文本结构、意象、语义、内容等细致、深入地剖析、读解、阐释,实现对文本意义的深度理解”o[35]就本诗而言,从文本出发,意味着割除不相关的和未经验证的政治比附和历史勾连,在无新的史料证据的情况下,以文本提供的信息为根基,忌做过多的外围阐释。
第一章,“厌浥”一词的含义,毛《传》释为“湿意也”,后代学者对此均无疑问,《苏氏诗集传》《诗经集传》皆同此说。“夙”字,郑《笺》释为“早”,也无问题。不同处有三点:一是“浥”字。陆德明《毛诗音义》:“’浥’,本又作’挹’。”[36]《小雅•大东》:“维北有斗,不可以挹酒浆。”“挹”是酌,以瓢舀取之意,于诗意不符,不从;二是“行露”作“行路”。何楷《诗经世本古义》:“’露’,遇韵,《易林》作路。”[37]另,敦煌本亦作“行路”。陆奎勋《陆堂诗学》:“’露’疑’路’字之讹。”[38]照其说,“行”乃动词,亦合诗意,可作参考。毛《传》释“行”为“道也”,将其作为名词讲,可通。但无论哪一字,均于句意无碍。三是“谓”作“畏”。《诗经世本古义》曰:“’谓’,丰氏本作’畏’。”[39]从《毛诗正义》始,诸说已有将该字以“畏”字作诠释,②故可参考。综上,第一章大意为:道路因多露而潮湿,(我)岂不早夜走路?畏惧路上露水多。
而关于此章与后两章的关系,毛《传》“独标兴体”,朱熹《诗经集传》定为“赋也”,严虞《读诗质疑》、姚际恒《诗经通论》均排斥上述两说,认为当为“比”,各抒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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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穿”字,《说文解字》曰:“通也。从牙在穴中。”[40]“速”字,《尔雅》曰:“速,征也。征,召也。”[41]毛《传》亦作“速,召”,与“速祸”、“速罪”等词的意思相同,是“招致”之意,当从。“狱”字,《说文解字注》曰:“狱,确也。《召南》传曰:’狱,埆也。’‘埆’同’确’,坚刚相持之意。”[42]这三字的含义,当无疑问,故简略述之。关于“雀无角”,《说文解字注》曰:“依人小鸟也。今俗云麻雀者是也。”[43]麻雀无角,自是事实。朱熹《诗经集传》曰:“因自诉而言,人皆谓雀有角,故能穿我屋”申,误矣。余冠英《诗经选》认为“鸟嘴古人叫做'噣’,’角’就是’噣’的本字”[45],前半句话正确,“噣”同“咮”,即鸟喙意;但“噣”与“角”并无在字体书写上通行写法与原本写法的联系,不当断为本字。此说是一家之言,故不从。
关于“女”字,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第二人称代词“汝”,而非解为名词“女儿”或“女子(自谓)”。理由有三点:一是文本中的“女”字实是假借“汝”字。“女”与“汝”在上古时期同声同韵,满足假借作第二人称代词的条件。王力认为:“上古人称代词:第一人称有吾、我、卬、余、予、台(音怡)、朕等;第二人称有汝(女)、尔、若、乃、而、戎等;第三人称有其、之、厥等。”[46]从殷商甲骨文开始,“女”已经假借为
第二人称代词(rfi),是最早出现的一个对称代词,《殷虚文字•甲编》就有“王臣女其入乎从又同,女我克孥二人”之语。而在春秋时代,“女”字借作第二人称代词(ru)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③。其二,《诗经》中“汝”字见两处,均作名词解,未有作代词者。《汝坟》“遵彼汝坟”(按:诗中出现两次),毛《传》曰:“汝,水名也”即指汝水。《诗经》中“汝”字仅出现两处且集中在一篇中,作为论据显得单薄了。为此,我们以距《诗经》时代不远的《左传》中的语言材料,来加强论证的合理性。《左传》“汝”字出现计九次,“楚公子申救郑,师于汝上”(成公十七年)“所以封汝也”(昭公七年)“使疆于江、汝之间而还”(哀公元年)“封畛于汝”(哀公十七年)之“汝”均为“汝水”意;“楚子自武城使公子成以汝阴之田求成于郑”之“汝阴”(成公十六年),“楚师从之,及汝清”之“汝清”(昭公五年),“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之“汝滨”,皆为地名;“臧氏使五人,以戈楯伏诸桐汝之闾”之“桐汝”当为里名④。因此,上述八例中“汝”均为名词,由此可以佐证《诗经》“汝”字皆作名词解的理据性。而就《左传》中出现的第二人称代词而言,“汝”一般都写作“女”,写作“汝”的仅有一例:“干犨请一矢,城曰:’余言汝于君。’”,此处“汝”作代词。综上,“女”作第二人称代词“你”来解释,不仅满足假借的基础条件,而且是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了。其三,在《行露》中,“女”只能作“你”解。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们不仅仅关注到“女”字本身,而是转换了观察的角度,延伸到本句与下句的对照上。“谁谓女无家”的“女”与下句“何以速我狱”的“我”是两个对举的代词。我们查《诗经》其它篇目的相同模式,作等同推理,殊途而同归,进而获取句子的正确解释。相同的模式在《诗经》中除了两例在《行露》外,其余三例均在《魏风•硕鼠》。由于重章复沓的咏唱结构,举一例“三岁贯女,莫我肯顾”即可。该句“女”“我”于上下句对举的模式中,“女”作第二人称代词“
你”来解,是“汝”的假借字。该句意为:侍奉你多年,却不照顾我。鉴于论证材料的不全面,同理,《左传》“杀女,我伐之”(宣公十四年)“祭余,余福女”(成公五年)两例,亦可视为《行露》的佐证。总之,“女”虽在《国语》等先秦典籍中有释为“女儿”意或“女子(自谓)”意,但在本诗中,只应释为第二人称代词为宜,代指男子。
“家”字的含义。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凥也。凥各本作居,今正。凥,处也。处、止也。《释宫》:'牖户之闲谓之扆,其内谓之家。’引伸之天子诸侯曰国,大夫曰家。凡古曰家人者,犹今曰人家也。”旳本诗中“家”若释为“房屋住处”,则平面化;若释为“父母亲属”,则是过度引申。“家”应释为“家庭”意。刘始兴《诗益》曰:“家,室家之礼,谓以媒聘求也。”网何楷《诗经世本古义》曰:“家即室家之家。夫妇合则成家。”[49]我们认为,“家”与“室家”之“家”当属同义。认为在一章之内两字含义不同,发生了转换,是一种牵强的说辞。检以《诗经》,“室家”(按:“家室”与“室家”同义)共出现在十一篇中,其释义可分为三类。一是房屋建筑类。女口《豳风•鸱鸮》“鸟巢”义、《大雅•既醉》“宫殿”义、《小雅•雨无正》《大雅•绵》《郑风•东门之墠》均为“房屋”义。二是夫妻家庭类,如《周南•桃夭》《小雅•棠棣》《小雅•无羊》《大雅•生民》。三是朝廷国家类,如《小雅•斯干》《小雅•瞻彼洛矣》。结合《行露》文本信息,“家”“室家”与家人家庭类的释义最为贴合。
第二章各句句意的明晰与否,是理解全诗的关键,历来诸说的矛盾点也都交错于此。“谁谓女无家”,该句是一个以疑问代词“谁”领起的特指问句⑤,其结构式为:“谁”+及物动词(即“谓”字)+宾语。“谁谓”后
的宾语是一个普遍事实或一定范围内的大众共识。但在说话人的内在语境中,是不同意此事实或于此共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