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电⼦证据在字⾯上的意思可以表现为证据是在电⼦⼯具中进⾏呈现的。随着我国的电⼦科技的发达。很多东西渐渐的都逐渐转向电⼦科技,可以使我们更加的便利。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
⼀、概念介绍
1、随着计算机和⽹络技术的普及,电⼦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络的⼈际交往⼤量出现,电⼦⽂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旦发⽣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数据。
“电⼦证据”定义为:“基于电⼦技术⽣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机等各种电⼦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2、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举出的和法院⾃⾏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分析研究后,按照⼀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的⼀种诉讼活动。
⼆、电⼦证据认定规则:
1、电⼦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证据很困难。因为电⼦数据⼀般情况下不是由亲⾝所知的⼈输⼊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本作为证据提出的⼈通常对信息并不亲⾝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2、电⼦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当事⼈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所谓第⼀位证据是指⽂书的原件;第⼆位证据是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书的副本。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
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3、电⼦证据与鉴证规则鉴证是电⼦证据可采性的⼀个重要的标准。
鉴证是⽂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的过程。⽂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如果提供的是⽂件的复制件⽽不是⽂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先需要鉴证电⼦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络上⿊客进⼊⽂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证据。
其次⽬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法主要有两种:第⼀种是⾃认,即对⽅当事⼈⾃认某个⽂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件进⾏鉴证;第⼆种是证⼈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当事⼈的证⾔提供鉴证证据。
三、电⼦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电⼦证据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种:
概念1:⽹上证据即电⼦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过程中产⽣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证据是指订⽴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络传输确定各⽅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种⼿段,它最⼤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证据。
概念4:电⼦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由于电⼦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个新课题,因此对电⼦证据的概念⼀时难有定论。令⼈欣慰的是,的研究者虽然对电⼦证据的理解程度和⾓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定的共识,这就为进⼀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所谓电⼦证据,其实就是以数字
化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这种证据⼀般是不具有实体性的,⼀般在光盘,储存卡⾃⼰电脑中。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