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这些基本上是当前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但是由于近几年经济和科技发展速度之快,导致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网络虚拟世界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关于适用& 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gt;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电子数据单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该解释自2018年4月18日起施行。
《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般性证明标准对民事案件影响不大,对刑事案件却至关重要。我们知道公安部门无权在网络空间进行取证,但警察通过其他方式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就另说了。很多犯罪分子都没有到公安机关报备登记。如果按照正常的取证标准,那么大量证据会被隐藏。同时,由于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以只要证据材料足够,即便采取隐蔽手段获得的证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我们说的“硬证据”,此外还存在“软证据”——只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例如短信内容等也属于“软证据”。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2条、53条也作了相应调整。“司法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法官对待证事实所持态度直接决定了裁判结果;必须严格遵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严禁将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的问题带入合议庭评议。根据上述规定,如何防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夸大和遗漏证据?首先,从思想意识上加强司法廉洁教育,让法官树立正确的办案观念,克服人为干扰因素,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恪守审判职业道德。其次,完善错案责任追究体系,推动建立终身负责制,健全覆盖主办人员、承办人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制。再次,建立保障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从立案阶段开始,每个案件由一名合议庭成员牵头组织阅卷,主审法官汇总把关。做好繁简分流,加快案件繁简分流速度,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化流程,快速处理。对复杂疑难案件,完善听证、协调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撤诉等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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