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
第一节:举证程序规则
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二、最佳证据规则
?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三、自认规则
    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则。
自认的分类:(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3)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4)明示自认与默认自认
第二节:查证程序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可采性规则
三、主询问、反询问规则
四、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规则中的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
五、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六、预防规则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伪证的处罚
七、特权规则
  在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但证人中的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
八、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九、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对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而予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即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不予采纳。
    根据普通法的传统,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原则上不得以某人的品格如何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在特定场合之下从事与其品格相一致的行为。
第三节 采证程序规则
一、传闻规则
一般认为,传闻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二、推定规则
作为司法意义上的推定,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现存的事实,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假设。
三、司法认知规则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某种特定的待证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或举证,即确认为真实并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一种证明方式。
四、经验规则
    经验规则,又称经验法则,在证据法意义上它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物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
五、盖然性规则
    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谈判之后而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
规则。
六、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保证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