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什么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查取证,满⾜⼀定条件的时候,当事⼈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那么,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则是什么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调查取证,⼈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什么规定?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明确的将“⼈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仲裁裁决、申请公⽰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法推进。(诉讼程序内容)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民法院⼀般不得依职权⽽只能依当事⼈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也就是第⼗六条规定的除⼗五条规定的外,⼈民法院调查取证依当事⼈申请为之。
⼆、法院依当事⼈申请调查取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及其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条规定:“当事⼈及其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书⾯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九条规定:“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民法院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及其代理⼈送达通知书。当事⼈及其代理⼈可在收到通知书次⽇起三⽇内向受理申请的⼈民法院书⾯申请复议⼀次。⼈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起五⽇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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