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性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 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
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大体包括以下的内容:
1、有关被告人的品格没有关联性,但存在某些例外:
一是如果被告人提出有关其本人的品格证据,那么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品格证据进行反驳;
二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不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
三是如果提出品格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
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关联性,但庭审中如果出于准确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需,可以
存在某些例外:
一是如果被害人主张在犯罪过程中是无过错一方,而被告人持反对意见,这时可以允许被告人提出有关
被害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作为证明当时被害人的行为与其品格存在一致性的重要佐证;
二是控方也可以提出维护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但必须在被告人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关证据后,对方可提出相反的证据;
三是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不具有关联性;
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类似行为一般不具有关联性,除非它构成被指控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4、特定的诉讼行为。譬如:曾作过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
5、特定的事实行为。
如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就不得作为该人对此事件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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